近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头排人民法庭联合头排派出所共同化解一起公路货物运输运输纠纷,切实缓解双方矛盾,彰显基层治理效能。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23:30许,头排人民法庭胡庭长接到头排派出所的“求助”电话,表示希望法庭能到辖区某矿厂协助处理一起因公路运输货物引发的民事纠纷。胡庭长闻讯而动,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处。
刘某系桂林市恭城县一名从事矿石买卖的客商,其系头排某矿厂的客户,与同县的老乡李某某在微信达成矿石买卖交易,其支付3万元货款给李某某,李某某供应相应的矿石到头排某矿厂进行交付,并约定运费由卖方(李某某)承担。李某某寻找到外省的胡某某等8人组成的货车运输车队对该货物进行运输,并通过微信表示货到由收货方支付运费。
案涉货物按照李某某指示运到指定的地点(头排某矿厂)后,矿厂已对大部分案涉矿石进行卸货、过磅,在案发前刘某与运输司机胡某某等8人均未有过任何联系与交集。因刘某认为该货物已支付货款应属其所有,货物运输运费应由李某某支付,且运费高达5万元,已超出已付货款3万元,故不愿支付运费且不同意运输司机将货物拉走。运输司机胡某某等8人认为若不支付运费则相应货物亦不应交付给刘某,案涉中处于中间方的李某某不接电话亦不出面协商处理,导致双方争执不下产生纠纷,而后胡某某报案求助。
案件处理
胡庭长到场后,分别耐心疏导安抚当事人情绪,先向刘某了解案情,审核其与李某某的案涉微信聊天记录后,又向运输司机进行询问和了解。
在经过一番调查后,基本查清案件事情经过,认为本案李某某不遵守诚信原则,在案涉中间交涉不当。对刘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明确告知货物尚未归属于其,刘某要求运输司机交付货物又不支付运费的行为会导致运输司机的合法权益受损,货物应由运输司机在对接李某某后依法处理,建议刘某根据合同相对性起诉李某某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3万元货款,或与李某某再进行其他协商处理。对于运输司机一方,现场指导运输司机代表通过微信对李某某进行督促和催告,逾期不支付运费则案涉货物由运输司机依法处置。
通过胡庭长半个小时摆证据、讲法律、谈情理,最后双方均按照胡庭长的法律指导意见和建议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刘某不再要求运输司机交付货物,双方达成和解,至此该起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得到迅速化解,获得当场各方的一致赞许与感谢。
“夜间法庭”点亮司法为民的便民灯亦赢得了群众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认可。金秀法院头排法庭将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履职,努力把群众“小”案件办出好效果,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文/陈纪英
编/吴丽君
校/胡 晓
初审/苏珊珊
终审/刘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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