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大理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大理州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属地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到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网站备案。房地产、网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依法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卡,接受社会监督。全州实名登记卡由大理州房地产经纪协会统一登记、编号并制作,报大理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应当在中介门店予以公示。
二、规范经纪服务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房源核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
(二)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中的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但必须由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双方签订单项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行“捆绑服务”。
(三)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不得隐瞒房屋抵押、查封、居住权登记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三、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和举报电话,不得混合标价或者捆绑收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合理收取佣金及代办服务费用,不得利用房源、客源、人力资源、信息等优势违规收取除佣金及代办服务费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定金类款项、物业保证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经纪机构在收取费用前应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提示和引导交易双方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将购房款存入由相关部门开设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严禁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严格执行“一房一价”,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房价款和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买受人实际支付房价款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一致,收取购房款必须严格执行《大理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规范签订交易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了解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签订交易服务合同。
(一)经纪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合同应当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另行分别签订合同,不得将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内容混签。
(三)严格落实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纳税、不动产登记、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经网签备案的合同。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者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五、严厉查处经纪机构不公平竞争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行为;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等地位优势扰乱存量房销售市场。
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健全信息化管理。依托云南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http://sys.yn-yf.cn/fdcjj/index)强化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从业人员管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信用评价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房地产经纪协会规范行业行为,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行业协会。协会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推进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等。
(三)规范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违法或有违社会公德的言论;杜绝传谣、造谣、蹭流量等违规行为,正确引导消费和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其互联网账号管理,遵守国家互联网账号使用规定,严禁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平台,传播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时分类整理客户信息,对已完成经纪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清理、封存个人信息。
(二)规范客户信息管理。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蓄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及个人权益,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八、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一)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各县市、大理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充分履行对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及其服务行为的监管责任,会同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开展“双随机”和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二)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全面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针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和《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不断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定期发布信用档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引导经纪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9月12日
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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