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根据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成都华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成都华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调查发现,华智公司未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办公,华智公司并非注册地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多次与华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联系均未能取得联系,管理人现已查明华智公司除对外投资云南华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公司)外,未发现其他有效资产。

通过管理人核查,华睿公司被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强制执行案件4 件,执行标的金额超过3785345万元,均未履行并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和失信被执行企业,管理人实地考察未发现华睿公司在注册地实际经营,未发现华睿公司相关人员、财产线索等其他情况。因此,管理人认为华智公司持有的华睿公司股权已无实际价值。管理人已就对外投资情况向全体债权人进行了书面告知。

华智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注册资本已实缴,股东已出资,无证据证明华智公司股东存在出 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况。经依法确认的华智公司债权共8户8笔合计42665278.56元。现管理人未能依法接管华智公司账簿、文书等任何资料,无法依法开展清算工作,且已查明财产无法清偿破产费用,亦无法清偿已依法确认的债权,债务人、债权人无重整、和解意愿。据此提请宣告华智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因华智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簿等任何资料,管理人无法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工作;管理人查明的华智公司现有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无法清偿华智公司现有债务,华智公司也无和解、重整可能。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成都华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成都华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管理人可持本裁定向成都华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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