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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造成森林火灾和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发现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向自治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12119、12315。

编 辑|黄叶培

校 对|叶子杰

编 审|苏瑞宁

监 制|莫羡文

投稿邮箱|bmrmtzx@126.com

新闻热线|0778-6216388

 巴马瑶族自治县中秋、国庆节期间禁止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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