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姓 名:黄廷军
执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号:(2024)鲁1702执3902号
执行依据:(2024)鲁1702民初406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58040元及利息(实际以裁判文书为准)
家庭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17号
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310090012
举报电话:0530-7355848(张法官)
悬赏条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向我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5%,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公告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
姓名:曹群义
执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号:(2024)鲁1702执4389号
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2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5230号
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5230号
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30505571X
举报电话:0530-7710511、7355805
悬赏事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3)鲁1702民初1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群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悬赏条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向我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10%,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公告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
姓名:方若愚
执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案号:(2024)鲁1702执3685号
未执行到位标的:货款7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
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东段51号楼1单元2005号。
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东段51号楼1单元2005号。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8506301218
举报电话:0530-7710511、7355805
悬赏事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4)鲁17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若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悬赏条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向我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5%,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公告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
姓名:孔智超
执行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执行案号:(2024)鲁1702执2149号
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3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
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句阳路13号5号楼4单元602号
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句阳路13号5号楼4单元602号
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810020030
举报电话:0530-7710511、7355805
悬赏事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3)鲁1702民初9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若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悬赏条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向我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15%,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公告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结案止,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举报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悬赏金额给予奖励。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予以保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东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来源:牡丹区人民法院、东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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