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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第39卷要目

【交易制度】

1.股东身份的识别与登记

欧洲交易后组织 著、何家颐 译、郑彧 校

2.差异化做市义务的制度变迁

——基于境外视角的考察

李泉秀

3.个股期权交易视野下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研究

桂祥

4.美国新型影子内幕交易的理论与实践

任超、王曦平

【法律修改】

5.催缴制度中董事责任的解析与重构

王少祥

6.德国公司法上的“她力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刘江伟

7.司法程序所致个别清偿撤销例外之检讨

——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之去留

金骑锋

8.论《企业破产法》修订中期货公司市场退出制度构建路径

张善斌、张振

【金融司法案例评注】

9.上市公司以“未公开承诺”对抗限售股解禁中的责任认定

——东方证券诉皇氏集团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符望、朱婧婧

10.代币发行融资刑事案件的司法检视与刑法规制

任素贤

【市场观察】

11.论资本市场统筹监管的必要

爱德华·F·格林、埃文·S·加博、索尼娅·卡塔兰尼·汗、雅克琳·米津·康 著

乐宇歆、王子康、潘茹君 译

12.公司治理的变迁影响:资本市场的完备性和政策引导

罗纳德·J·吉尔森、柯蒂斯·J·米尔豪普特 著

陈岱松、齐飞、何铚 译

13.美国现代期权市场发展、规制演变与经验借鉴

朱小川

14.实物交割中期货交易所的权责边界

唐波、王炜炫

【信息披露专题】

15.联邦证券监管中的披露过程:一个简要回顾

艾莉森·格雷·安德森 著、左进玮 译

16.联邦证券法下的内部人、外部人及信息优势

维克多·布鲁德尼 著、薛前强、高尚 译

17.信息披露作为监管系统的使用与误用

宝拉·戴利 著、薛前强、孟弋丁、韦涵兮 译

【交易制度】

1.股东身份的识别与登记

作者:欧洲交易后组织 著、何家颐 译、郑彧 校(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本报告是欧洲交易后组织专门就泛欧模式项下各主要成员国现有股票登记与结算系统进行的调研。报告关注了欧盟各成员国对于“股东身份识别”的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并指出了基于以跨境交易为基础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与以静态确权为目的的股东身份认定规则之间冲突的可能性。欧洲交易后组织希望在不影响现有直通式处理的前提下,就有关跨境交易中的股东权利认定和股东权利行使提出建议。这些倡议均表明了欧洲交易后组织在股东身份识别和登记问题上对于寻找更好的泛欧解决方案的需求和浓厚兴趣。

关键词:证券登记;中央存管;托管链条;股东识别

2.差异化做市义务的制度变迁

——基于境外视角的考察

作者:李泉秀(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做市商功能实践中的预期与阻遏,并基于全球代表性交易所制度变迁的实践,剖析混合交易制度的分层特征及创新指标。在欧洲主要交易所,做市商交易根据指数分类抑或流动性指标分层引入,对高流动性的头部证券仍然保持纯粹的竞价制度。德国交易所电子交易流动性指标(Xetraliquiditymeasure,XLM)为我国本土化探索创设表征交易冲击成本的多维度综合流动性评价指标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做市商制度;做市义务;流动性;冲击成本

3.个股期权交易视野下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研究

作者:桂祥(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期货和衍生品法》给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也使期现跨市场交易更加复杂和常见。一方面,证券现货和个股期权价格高度联动;另一方面,现有证券、期货和衍生品法律制度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在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而这种差异在规制个股期权和证券现货跨市场内幕交易时可能导致监管真空。有必要在个股期权交易视野下,从构建跨市场交易衔接机制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实现对跨市场内幕交易的规制。

关键词:个股期权;跨市场;内幕交易

4.美国新型影子内幕交易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任超、王曦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影子交易”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内幕交易法的新适用场景。该理论是围绕公司内部人员在持有自己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进行另一家“经济相关”公司的股票交易而发展起来的。2022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否决了一项驳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控告的动议。这标志着内幕交易执法范围的显著扩大,也引发了人们关于内幕交易责任范围的争议和关注。上市公司和金融专业人士也应当重新审视内幕交易政策,以明确预期标准,保障内部合规管理。

关键词:影子交易;盗用理论;内幕交易政策;经济关联公司

【法律修改】

5.催缴制度中董事责任的解析与重构

作者:王少祥(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催缴制度中,董事的积极催缴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因资本未充实而遭受损失,故应回归侵权归责路径,在公司因资本未充实而遭受损失的范围内追究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的损失由股东未出资行为与董事未催缴出资行为共同导致,责任分担的关键在于催缴决定权的分配。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未赋予董事会催缴决定权,也没有构建以公司利益为中心、由董事会依据公司资金需求状况径直发起催缴的制度。下一步完善催缴制度时,应将催缴决定权由股东移转给董事,并以此为基础,追究未催缴出资董事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催缴出资;勤勉义务;董事责任;资本不足

6.德国公司法上的“她力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刘江伟(清华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尚无女性担任公司管理职位的专门规定,也没有女性担任公司管理职位的监管要求。鉴于我国公司法规范的继受性与全球公司治理趋同化趋势,德国公司法在女性担任公司领导职位方面的法律规范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未来我国公司法改善公司中的“她力量”,既要关注董事会性别多样性,也应关注监事会性别多样性,采取固定配额与“遵守或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实质性别多样性信息披露内容。

关键词:性别多样性;女性配额;遵守或解释;信息披露

7.司法程序所致个别清偿撤销例外之检讨

——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之去留

作者:金骑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并未将经过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排除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的相反规定可能引发破产法与民法的规则矛盾。经过法律程序的债权仍属普通债权,无法定优先性,允许对其撤销不会在程序上增加诉累,且对规制虚假诉讼与仲裁问题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因此原则上应允许对此类债权行使破产撤销权。在现行规定下,可以软化“恶意串通”之构成要件和限缩不予撤销的个别清偿之范围,但根本的解决之道仍在于废除此类个别清偿之例外。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个别清偿;恶意串通

8.论《企业破产法》修订中期货公司市场退出制度构建路径

作者:张善斌、张振(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企业破产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市场退出之规定语焉不详,期货公司在面临市场退出时存在法律适用困境。期货公司应当具备破产能力,但其较之于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而言存在较大特殊性。期货公司属于典型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和解以及清算程序均可适用,这需要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予以明确。同时,立法者亦应当加强对与期货公司破产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体系化构建,完善期货公司监管制度,使期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后的监管态势达到动态平衡。

关键词:期货公司;市场退出;破产;监管

【金融司法案例评注】

9.上市公司以“未公开承诺”对抗限售股解禁中的责任认定

——东方证券诉皇氏集团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作者:符望、朱婧婧(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

内容提要:上市公司股票限制出售存在种种原因,其中之一是防止相关持股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等获取短期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冲击股票市场稳定。本案中,在限售股相关承诺已完成的情况下,受让人针对其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的股票,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但上市公司不愿配合,并提交了一份此前未曾公开的承诺进行对抗。该案反映出目前限售股的受让方解禁面临的程序难题,最终法院判决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禁并赔偿损失。

关键词:承诺履行;解除限售;损害赔偿

10.代币发行融资刑事案件的司法检视与刑法规制

作者:任素贤(东南大学长三角法治创新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代币的发行与交易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属性,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代币是否具有利诱性等,是代币发行融资刑事案件刑法规制的难题。财产形式流变对“存款”“资金”概念边界产生冲击,代币发行融资的刑法评价缺少互联网元素特征,互联网金融立法精细化不足导致刑法规制困难。代币发行融资性质上具有证券衍生品特征,实质在于利用欺诈手段吸收资金后的纯资本运作,侵害了金融秩序和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应以集资诈骗罪进行完整评价。

关键词:代币;数字货币;首次代币发行(ICO);区块链;非法集资

【市场观察】

11.论资本市场统筹监管的必要

作者:爱德华·F·格林、埃文·S·加博、索尼娅·卡塔兰尼·汗、雅克琳·米津·康(佳利律师事务所、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波士顿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卡内基梅隆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

译者:乐宇歆、王子康、潘茹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2012年美国通过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随着私募市场的扩张和上市公司数量的下降,由国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市场结构和市场参与度进行全面审视可谓恰逢其时。本文就私募市场发展对公开市场的影响提出了一些关键问题和担忧,并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扩大投资者进入私募市场方面给予了建议。有必要开展一项专题研究,审视公开市场和私募市场的结构性问题和最新变化。同时,为了既保护公开市场和广大投资者,又确保适当扩大私募市场,需要采取更为全面的监管方式。

关键词:私募市场;公开市场;企业融资;投资者;统筹监管

12.公司治理的变迁影响:资本市场的完备性和政策引导

作者:罗纳德·J·吉尔森、柯蒂斯·J·米尔豪普特(哥伦比亚法学院马克和伊娃·斯特恩法律和商业、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法律和商业,欧洲公司治理研究所,斯坦福法学院、欧洲公司治理研究所)

译者:陈岱松、齐飞、何铚(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观点认为,公司治理体系受单因素驱动。实际上,公司治理体系是两个因素(资本市场完备性和政策引导)相互作用的结果。资本市场完备性决定了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资本市场越完备,对股东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治理越敏感。政策引导是指出于经济政策或社会目的,通过对公司的工具性利用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两个因素呈动态变化模式。本文的目标是提供改善公司治理的方法,并非精确预测结果。

关键词:公司治理;股东价值;政策引导;双因素;周期

13.美国现代期权市场发展、规制演变与经验借鉴

作者:朱小川(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

内容提要:对于期权市场,美国监管自律机构组织了多次讨论,形成了多份具有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根据研究结论和市场发展的不断演变,美国在期权规制史上出现了4次法律禁令,经历了4次监管试点,最终确认了期权业务的合法性基础,并构建出积极应对市场不当行为和风险因素的“双头”监管体系,推动美国形成全球领先的现代期权市场。结合我国期权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规制安排特点,参考美国现代期权200多年的发展经验教训,我国需继续加强对期权市场基础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推动形成社会共识,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重点规制各类非标准化期权业务的发展路径和规制安排。

关键词:美国;期权;市场;规制;借鉴

14.实物交割中期货交易所的权责边界

作者:唐波、王炜炫(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正式颁布,我国已明文确立交易所为中央对手方。交易所直接介入期货合约成为“合约主体”,进而享有合约项下对标准仓单的实质审查权限,同时交易所可以借助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审查机制以行使实质审查权。但结合中央对手方的制度目的和现行法之规定,因交易所仅在标准仓单指示交付完成之前承担中央对手方职责,其对后续实物交收环节中出现的交割违约现象不承担中央对手方职责。

关键词:交割违约;标准仓单;实质审查;中央对手方;实物交收

【信息披露专题】

15.联邦证券监管中的披露过程:一个简要回顾

作者:艾莉森·格雷·安德森(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拉德克利夫学院、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译者:左进玮(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披露兼具信息性和保护性双重目的,二者相对优先级的不确定性使美国信披制度饱受批评。制度起源和立法史表明,法定披露方案更适于提供投资信息,而彼时国会更关注的投资者保护方面效果欠佳。然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近来的行动表明了其从强调披露的保护性目的到信息性目的的态度转变,但其并未放弃对保护性目的的持续关注。提高披露过程的信息价值的关键,不在于放弃其保护价值,而在于解决保护性披露政策与信息性披露政策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过程;信息性;保护性

16.联邦证券法下的内部人、外部人及信息优势

作者:维克多·布鲁德尼(哈佛大学法学院、纽约城市学院、哥伦比亚大学)

译者:薛前强、高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联邦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禁止一部分拥有信息优势的人进行内幕交易,但仍需找到一个原则来定义和限制反欺诈条款的边界范围。内部人士的信托责任是披露义务学说公认的核心内容。利用内幕消息在股市获利的人、投资顾问和经纪人都会受“披露或禁止交易”规则影响,公众投资者无法合法地获取信息才是“披露或禁止交易”规则的基础,其表明禁止利用一个交易商相对于另一个交易商所具有的不可逾越的信息优势在立法政策层面存在正当性和适当性。

关键词:联邦证券法;反欺诈条款;信息披露;披露与禁止交易规则

17.信息披露作为监管系统的使用与误用

作者:宝拉·戴利(俄克拉何马城市大学法学院)

译者:薛前强、孟弋丁、韦涵兮(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伦敦大学学院,伦敦大学学院)

内容提要:联邦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禁止一部分拥有信息优势的人进行内幕交易,但仍需找到一个原则来定义和限制反欺诈条款的边界范围。内部人士的信托责任是披露义务学说公认的核心内容。利用内幕消息在股市获利的人、投资顾问和经纪人都会受“披露或禁止交易”规则影响,公众投资者无法合法地获取信息才是“披露或禁止交易”规则的基础,其表明禁止利用一个交易商相对于另一个交易商所具有的不可逾越的信息优势在立法政策层面存在正当性和适当性。

关键词:联邦证券法;反欺诈条款;信息披露;披露与禁止交易规则

《证券法苑》是在借助证券业界、司法界、理论界的智慧和力量的基础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内部资料《证券法制视点》改版而成,面向国内外公开连续出版的法学学术集刊。

《证券法苑》致力于繁荣资本市场法治研究,弘扬资本市场法治理念,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券法苑》坚持学术性与实践性并重、现实性和前瞻性兼顾,紧紧围绕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密切关注资本市场法治动态,集中研究资本市场立法、监管执法和司法等法治活动,深入剖析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积极探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证券法苑》选题范围包括:证券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的法理研究,资本市场法治发展动态研究,资本市场监管的法律研究,资本市场创新的法律研究,资本市场典型法律案例研究,境外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研究等。

《证券法苑》设置“理论前沿”、“专题研究”、“名家论坛”、“热点追踪”、“制度研究”、“市场监管”、“域外法制”、“法学随笔”、“案例评析”等栏目,每卷根据实际情况略有不同。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科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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