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

月饼、大闸蟹、火锅……

假期怎么能少得了美食的相伴呢?

但是小编要提醒您:

假期享受美食,安全牢记心头。

厨房用气用火莫大意!

尤其是不能私自过气!

私自过气是指用户私自将一钢瓶中的液化石油气倒灌进另一钢瓶或其它小容器,这种行为十分危险,同时也属于违法行为!

肇庆已有市民
因私自过气收到处罚

01

端州区彭某违规操作 气瓶与气瓶相互过气

2023年8月11日,端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端州区进行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在某劳务公司发现两瓶在用的短嘴气瓶(国家禁止充装短嘴气瓶),深入调查发现是彭某(送气工)在其住处违规操作气瓶给两瓶短嘴气瓶过气。

经调查取证,对彭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端州区张某擅自操作 气瓶与气瓶相互过气

2023年5月17日,端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端州区进行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张某(送气工)在其住处擅自操作气瓶与气瓶相互过气。

经调查取证,对张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均已违法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自过气基本是在小作坊,

也可能在居民区,

由于这些操作场所和电器设备

不是防爆设备,隐患相当大。

2023年,云南昆明一临街商铺

发生燃气管爆燃。

现场传出巨大声响,

据调查,爆炸为租户违规私自收购,

拆卸废弃液化气钢瓶引发。

市民使用“黑气”,

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第一,瓶可能是过期的;

第二,气不够重,短斤缺两,打比方,四瓶变五瓶、六瓶,这是违规操作;

第三,气含杂质,往往混杂了二甲醚等气体,会腐蚀燃气软管胶圈钢圈,导致漏气,使用中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第四,钢瓶没有购买保险,是无牌无证经营,发生事故后造成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受损;

第五,没有做安检。

节假日期间,燃气使用明显增加。

在享受团聚、烹饪美食的同时,

燃气安全千万不可忽视。

安全用气“九提示”,请牢记!

来源:肇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