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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辩护的一起刷流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当事人取现11万元,量刑在三年以上,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我从当事人有正常贷款需求、未接触过黑灰产、下款成功需支付服务费、主动给业务员发红包催促贷款进度、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经过精细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张某资金短缺想要贷款,在微信上联系白某,白某称需要刷银行卡流水提高额度,以便于下款。白某让张某到A市找李某,张某到A市找到李某后,李某称是贷款公司的,并让张某拿出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刷流水以提高额度方便下款。后李某称公司打了11万元到张某银行卡,并要求张某在柜台取现。张某在柜台取现11万元交给李某,李某让张某回家等待放款,后张某发现银行卡被冻结。

2024年2月,张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4年4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辩护、沟通,6月张某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数日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难点

本人介入该案后,张某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11万元,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上。

三、辩护工作

(一)及时阅卷、会见

本人介入该案后,阅卷后会见张某,在与张某核对证据时,发现张某确实是为了贷款,张某的主观明知存在问题,遂确定了无罪辩护思路。

(二)及时拿到手机,从中获取关键无罪证据

通过阅卷、会见,确定张某无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是张某与白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证据存储在张某的手机上,而张某的手机又放在公安机关民警处。该案移送起诉后,并未移送手机,我多次联系民警,民警称可以发还给家属。我立即联系家属,家属从民警处领回了张某的手机。

我仔细查看张某与白某的聊天记录,确定张某无主观明知,其是为了贷款才找的白某,并且白某明确告知要刷流水提高额度,以方便放款,并让张某到A市找贷款公司的李某刷流水。

四、从多个方面分析论证,张某无主观明知

对证据分析后,本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证,张某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

(一)张某有真实的贷款需求,且在正规银行申请贷款被拒

经过张某家属了解情况,张某购买房产一套,每月需还房贷伍仟余元元,且房屋正在装修,还需支付房租,张某配偶无工作无收入。张某有多笔网络平台贷款、信用卡分期贷款需要归还,张某近期在正规银行申请贷款,因其名下有多笔贷款而被拒贷。

(二)张某其未接触过黑灰产

张某一直在正规公司工作,从未接触过黑灰产业,也不了解过刷流水的陷阱。

(三)张某未获利,且需支付贷款公司3%的服务费

跑分类帮信、掩隐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持卡人根据刷流水的数额,按照一定比例获取服务费。在该案中,张某并未获利。根据张某与白某微信聊天记录,在贷款下款成功后,张某按照下款数额的3%支付白某服务费,其行为不符合“跑分类”掩隐犯罪获利的基本特征。

(四)张某拿给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且帮助取现,有且仅有一张银行卡,只有一次取现行为,不能简单推定其主观明知

《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12月21日)四、全面收集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主观故意。实践中,对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的,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等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主观明知方面的辩解,要高度重视、认真查证,综合认定。对于出租、出售信用卡达不到多次、多张的,认定构成犯罪要特别慎重。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3月22日)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适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对于出售、出租银行卡达不到多次、多张的,认定构成犯罪要特别谨慎,要注重行为人的辩解,不能简单有出售、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举轻以明重,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程度要远高于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程度。

张某是为了增大账户流水,才将自己的银行卡拿给他人使用,无出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张某拿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有且仅有1张,取现也仅有一次,不能简单的仅以张某有拿给他人使用自己银行卡的行为而直接推定其主观明知。

(五)张某认为,11万元元是公司转到其银行卡上刷流水的资金,而非诈骗资金

张某为了增大银行账户流水、便于贷款发放,银行卡、手机、身份证交给自称贷款公司的李某并让对方操作。李某自称是贷款公司的,为了增大张某的银行账户流水,公司转入张某的银行账户11万元,张某主观上认为该笔资金是公司为了增大其银行账户流水而转入的资金,并不知道该款项是诈骗资金,所以才将11万元元取现。

(六)张某急于获取贷款而刷流水,其并未认识到该行为涉嫌犯罪

贷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会查询贷款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以确定贷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在现实生活中,贷款人为了获得贷款而活跃银行账户、增大银行账户流水的是常见的,也大量存在。

张某资金陷入困境,急于获取11万元贷款,在正规银行贷款被拒后才在抖音上寻找贷款途径。白某称张某银行卡的流水太低,需要增大流水,才能放款。张某为了急于获得贷款,在白某的诱骗下才去A市找贷款公司的李某刷流水,其并未认识到该行为涉嫌犯罪。

(七)张某主动询问白某银行卡被冻结事宜,说明其不清楚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犯罪

张某微信绑定了涉案的银行卡。根据张某与白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刷流水后,使用微信缴纳停车费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其微信上询问白某银行卡被冻结的具体原因。张某主动询问白某银行卡被冻结的原因,说明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犯罪。

(八)银行卡被冻结后,张某仍在追问白某放款进度并给其发红包,说明张某认为白某、李某系贷款公司的业务员

根据张某与白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白某称公司做贷款产品,是通过银行合作经理下款,会安排业务员接待处理。张某与李某见面后,李某自称是白某安排做贷款的公司业务员,要拿张某银行卡刷流水以便于放款。

张某银行卡被冻结后,仍在追问白某放款进度,催促其尽快放款,并发微信红包给白某以表示感谢,希望其加快放款进度。由此可以看出,张某认为白某、李某是贷款公司的业务员,所以才会将银行卡拿给他们刷流水。

(九)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其主观上不认为自己涉嫌犯罪

张某接到公安派出所民警电话,称其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接到电话后,张某主动到派出所。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非逃避,说明其主观上不认为,自己为了贷款刷流水而将银行卡拿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涉嫌犯罪。

五、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

本人查阅、分析证据后,认真书写辩护意见,多次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承办人沟通。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结语

刷流水涉嫌帮信、掩隐犯罪的案件,帮信、掩隐的客观行为肯定存在,辩护的重点要放在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明知,是否意识流入到银行卡的款项属于犯罪所得。要从行为人是否有正常贷款需求,是否接触过黑灰产,提供银行卡是否获利,是否意识到贷款的资金不正常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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