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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热播剧《凡人歌》在各大平台播出,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剧讲述了三对在北京生活的普通夫妻、情侣,在快节奏的生活环境下追求各自人生价值的故事。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故事让许多追剧的观众感同身受,接下来就让我们用法律视角一道讨论剧中人物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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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80万债务

剧情回顾✦

剧中,那伟本是医美公司的副总,手握千万期权,公司老板王睿智曾用他的身份证给自己的情人注册过一家名叫美灿灿的公司,由那伟担任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美灿灿公司欠了不少货款,负责人跑路,追债的人找到那伟要求还钱,那伟需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责任吗?

法治君解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剧中,那伟作为美灿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其正常代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公司来承担,更何况那伟本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为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本人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毫不知情。那么,在美灿灿公司跑路,那伟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要账的人应该去找谁?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美灿灿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债权人可以找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最基本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就必须承担责任。

2

“加班族”如何职场维权

剧情回顾✦

剧中,职场新人李晓悦在经过一个月的不间断加班后,终于忍无可忍:“这一个月没有一天是九点之前下班的”、“周六日连轴转也没有加班费”。公司的这些做法到底是属不属于违法行为,李晓悦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治君解读✦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剧中,李晓悦所在公司已经连续加班一个月,远超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的规定,且周六日连轴转不休息,虽然存在调休制度但并不能落实到位,已经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的权利。在李晓悦提出公司已经违法后,公司提出开除李晓悦,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面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李晓悦还应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公司违法在先,如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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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决定“生不生”

剧情回顾✦

剧中,谢美兰在投资公司任职,她的丈夫名牌大学毕业。但在谢美兰看来,这样的生活并不是自己想要的。所以当谢美兰得知自己怀孕后并未告诉丈夫,而是偷偷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她的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丈夫的权利呢?

法治君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所以,剧中谢美兰的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如果因为生育的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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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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