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济南市纪委监委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的通报

1.市城市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问题。2020年5月至2024年3月,接受某企业副总经理刘某、某集团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等个人和单位请托,通过向部门或单位打招呼的方式指定中标公司,帮助请托人承揽项目,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8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建设管理部部长、大数据中心主任违规干预招投标问题。2016年至2023年,杜连平在任济南西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济南城市建设集团工程四部部长、城建动能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城市建设集团建设管理部部长、大数据中心主任,山东长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接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某某、某建设集团项目经理张某某等个人和单位请托,通过“量身定做”、“先干后招”等方式帮助请托人或相关公司中标,先后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杜连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6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济南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对应的刑法依据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受贿--3万-20万元,数额较大,3年以下,贪污---1万-3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较重情节受贿---1万-3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较重情节)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20万-300万元,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10万-20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受贿---10万-20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150万-300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150万-300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修九)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12,2403)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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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