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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深圳,王某与孙某于 2014 年 5 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由王某父母出资购置。然而,家庭矛盾的不断积累,让这对夫妻的关系走向破裂。2022 年 10 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某同意离婚且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共识,但在房产问题上却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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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坚持认为,鉴于该房产的买卖均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出售后的增值款项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但是,王某拿出了一系列完整的房屋相关材料予以反驳。这些材料清楚地表明,购房定金、首付款以及每月的月供款均是由王某母亲支付,并且他们在购房当年就签订了代持协议。这意味着王某只是代替母亲持有该房产。房产出售后,王某也将全部售房款转给了母亲。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需依据明确的标准。在本案例中,虽然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但从资金来源和代持协议等关键因素来看,该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所以,法院判定孙某对售房款增值部分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这一判决为处理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范例,强调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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