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4〕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平远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大柘镇墩背村上新屋、下新屋、红一、红二、里仁、龟形、塘唇、楼下、街上、锁形经济合作社,清河村田心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2.0323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柘镇墩背村上新屋、下新屋、红一、红二、里仁、龟形、塘唇、楼下、街上、锁形经济合作社,清河村田心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2)。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大柘镇墩背村上新屋、下新屋、红一、红二、里仁、龟形、塘唇、楼下、街上、锁形经济合作社,清河村田心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2.0323公顷,其中农用地2.0323公顷(林地2.01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平府公〔2023〕27号)执行(详见附件3)。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或被安置人员,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4〕5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
来源:平远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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