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公安:扰乱单位秩序、非法阻工依法行政拘留6人!

【以案示警】

表达诉求要合法

扰乱秩序必追责

2024年9月19日,天镇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扰乱单位秩序、非法阻工案件二起,行政处罚6人,有力维护了辖区正常治安秩序。

案例一

巡警大队查处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行政拘留5人。

2024年9月19日14时许,天镇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警情:有人阻拦县政府大门,致使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巡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迅速赶往县政府门口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有4人分别以静坐、躺卧等方式,在县政府门前阻拦车辆出入。民警对现场情况初步了解后,立即对阻拦政府大门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劝离,对方拒不听从民警劝阻,且大肆喧闹,影响恶劣。在反复劝离无果后,民警采取果断措施将嫌疑人全部带离,口头传唤至天镇县公安局接受询问。经查:宋某某因不满自家位于玉泉镇庙前路南侧房屋拆迁补偿,与其家属去施工工地索要说法,随后在其提议下纠集人员前往政府围堵大门,吴某英、李某林、吴某先后到达政府门口参与围堵政府大门,严重影响了单位工作秩序。

目前,我局依法对5名涉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

案例二

玉泉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非法阻工案件,行政处罚1人。

9月19日下午,天镇县公安局玉泉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派警:有人阻拦县慈云寺对面工地施工,砸烂挖掘机玻璃,严重影响工程施工。接警后,玉泉派出所警力迅速赶往案发工地处置。经查:吴某某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前往施工现场阻止挖掘机作业,不顾工作人员劝阻砸烂挖掘机玻璃,致使工地停工,影响恶劣。民警果断处置,将阻工滋事、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嫌疑人吴某依法带离、传唤至县公安局。经查证工地属正常施工。

目前,天镇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吴某予以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只有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任何形式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对无理阻工闹事、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绝不姑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来源:平安天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