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生效的判决书可以买卖吗?

「法律解答」

可以,需要区分具体的债权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可知,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实为债权转让,可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

这就意味着生效的判决书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即在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可以转让,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变更申请执行人。

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执行是有一定的执行成本,譬如经法院网络查控后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会要求债权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债权人在衡量成本之后,做出转让判决确认债权的行为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从司法实践看,不仅金钱给付类的债权可以转让,给付房产的债权、特定收益类的债权等均可以转让。

鉴于此行为属于债权转让,那么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并非所有判决书均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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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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