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和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之规定,通过委托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在一方当事人已经为其主张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就亲子关系提出主张章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附:审判指导
一、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诉讼时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碧父母之外的自然人。但并非只要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均要适用本条I司法解释第2款之规定,支持其主张尽管我国法律中缺少有关认定亲子关系之标准的规定,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一项不成文的办案规则。相对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而言,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情况更为复杂。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亦拒绝做亲子鉴定,就一概要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第2款推定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请求成立。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则应果断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之规定,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请求认领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其婚生子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具备本司法解释第2款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权衡支持其诉讼请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该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子女是否因年幼适宜随母亲生活以及主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等情况,均应成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是否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支持其主张的因素。对于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于不涉及其父或母的抚养义务,对于亲子鉴定应当严格掌握。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令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而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够充分但拒绝亲子鉴定,则人民法院应当在真实血缘联系与当事人身份关系及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自然人的名誉权之间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要通过推定确认亲子关系。
二、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在审理涉及亲子关系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考量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时不能忽略的一个原则。亲子鉴定必须有未成年的配合,因此,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而应当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要考虑其对事件的理解程度和态度,通过其监护人做好工作,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如果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了解情况后,坚决抵制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证据而又拒绝亲子鉴定,进而判决支持提起身份确认之诉的当事人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推定亲子关系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26-228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亲子身份的认领问题,审判实践中有子女本人、子女的生父、生母及其他监护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依当事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等证实生父母有同居的事实及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考察,确认子女与生父母存在血缘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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