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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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租赁期为四年,租赁物回购价格为100万元,租金每季度一交。后租赁期届满后,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全部租金吗?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从此条规定中可知,支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两个主张是不能同时请求的。这是因为,支付全部租金的本质就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上述案件中,两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届满,金融租赁公司无需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收回租赁物。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因此,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在支付金融租赁公司100万元的回购款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即发生更改,归科技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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