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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小胡在某健身公司报名参加了特色拉伸课,上课一段时间后,在同年10月,又报名了该公司的力量课,两份课程费用合计65200元,小胡均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完成了转账。合同末尾双方还手写约定,因教练或是被告公司的单方原因,要更换教练或暂停营业,需退款给小胡剩余课时费用。

然而,小胡上了一段时间课程后因为身体原因暂停了约课,等她想要恢复课程时,却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成了张某。小胡试图在健身房群里约课,但没有教练回应,和张某沟通后,他表示想要继续享受课程,每节课需加价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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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胡拒绝加课时费后,张某以“教练没有积极性”为由拒绝向小胡再提供服务,也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小胡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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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小胡与某健身公司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健身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要求消费者小胡额外支付课程费用激活课程,未获同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小胡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其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小胡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解除,某健身公司退还徐某剩余课时费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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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消费者小胡经由被告健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某的介绍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亦向周某支付了费用。然而数月后,公司法人变更为张某,张某要求小胡为课程支付额外的费用遭小胡拒绝,纠纷由此而起。

事实上,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是服务机构,而绝大多数服务机构都是法人企业,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或在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转让时内部约定债务负担主体,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作为服务机构实际经营者,均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机构继续提供服务或返还剩余预付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本案中,在某健身公司作为合同的缔约方单方提高课程价格,小胡有权拒绝并要求健康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而张某在沟通中表示“没办法提供服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的解除情形,小胡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健身公司返还剩余预付款

因此,预付式消费商家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等内部变动时,应当注意不可影响商品或服务等的正常提供,也不得以“改头换面”的缘由拒绝原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效力,擅自变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质量,否则消费者将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退还剩余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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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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