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按照事实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进行分割;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如下:
北京市丰台区D 号曾为原告所有,原告赡养父亲居住于此。父亲去世后,原告将该房产卖出,得房款 189 万元。2003 年左右,原告和前夫赵鑫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S 号,产权人写的是原告前夫。2009 年 6 月 2 日,原告与赵鑫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2014 年 6 月 25 日,原告将上述房产卖出,取得房款 385 万元。
2016 年,原告打算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但被告蒙骗原告称其购房限制,无购房资格,不能用自己名义买房。于是原告借用被告的名字购买了该房产,并用两次卖房所得房款 574 万元加上自己部分存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580 万元,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被告名下。后因被告不务正业,原告怕被告将房产出抵借债,要求被告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告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强、林悦辩称:
原告陈述不实。赵强父母离婚后,赵强一直随母亲(即原告王丽)共同生活。案涉房屋总购房款为546.2024 万元,其中母亲(即原告王丽)给赵强 186 万元,此外赵强又向其父亲赵鑫借款 360 万元。被告认为原告王丽给被告赵强的 186 万元属于赠与,且案涉房屋购房款都是从被告赵强账户内支付,原告王丽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物权。被告赵强与被告林悦都有自己的职业,并非不务正业。
原告王丽也并非无房屋居住,被告赵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H 号房屋目前由原告王丽居住使用,属于商品房。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原告王丽与被告赵强系母子关系,被告林悦系被告赵强妻子。2014 年 5 月 8 日,被告赵强与北京 B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该房屋正式地址为丰台区一号)。同日,被告赵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 5462024 元。
原告王丽庭审中陈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实际是其购买,因被告赵强说原告王丽没有购房资格,才借用被告赵强的名义买房,房产登记在被告赵强名下。
原告王丽提供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显示:2014 年 4 月 7 日,原告王丽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D 号的房屋使用权转让,转让金额为 188 万元;2014 年 5 月 25 日,原告王丽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S 号的房产出售,转让金额为 385 万元。
被告赵强仅认可收到原告王丽给付的186 万元,被告赵强表示,该笔款项实际是王丽赠与给赵强的购房款,另外的购房款均是赵强向父亲赵鑫借的。原告王丽表示,其已经向赵鑫支付了 300 万元,故所有购房款应当是其支付。被告赵强对此表示,借父亲的钱尚未偿还,关于父母之间的经济往来其并不清楚。
现原告王丽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H 号,该房屋登记在被告赵强名下。被告赵强、林悦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声明,内容为“关于 H 号的房产系赵强名下房产,因赵强的母亲王丽女士担心自己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经赵强与妻子林悦协商决定,可以让王丽女士享有 H 号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直至其母王丽女士离世为止,在王丽女士居住期间,王丽女士不得对该房产的永久居住权进行出售,且在此期间赵强与林悦夫妻二人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其他处置,不得将其母王丽赶出此房屋,不得擅自收回居住权,且除非经过王丽本人同意,否则在此期间不得将该房产出售出租,保证王丽女士可以长住于此,特此声明。”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丽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借名买房,故其至少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购房款为其支付。根据被告赵强出示的付款凭证,可以确认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是通过赵强名下的账户支付。
原告王丽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借名买房,其是实际付款人,但案涉房屋的购房时间为2014 年 5 月 8 日,而其出售北京市丰台区 S 号的房产的时间是 2014 年 5 月 25 日(即原告王丽在被告赵强购房后方才出售上述房屋)。因此,原告王丽主张案涉房屋购房均由其支付,且购房款来源均为其出售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王丽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对原告王丽称案涉房屋为借名买房,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析产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本案中,证据成为了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原告主张借名买房,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完全由其支付。而被告能够出示购房款从其名下账户支付的凭证,使得法院在判断房屋实际归属时更倾向于被告的主张。
这提醒我们,在任何法律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在交易过程中,保留所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凭证、通信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对于涉及重大财产的交易,如房产买卖,更应谨慎对待证据的留存,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明确资金性质,避免家庭纠纷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186 万元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原告认为是用于借名买房的资金,而被告主张为赠与。这一争议凸显了在家庭经济往来中明确资金性质的重要性。
在家庭关系中,尤其是涉及较大金额的资金转移时,双方应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资金的用途和性质。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因资金性质不明而引发纠纷,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应保持理性和客观,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法律后果。
三、借名买房风险巨大,应谨慎选择
借名买房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看似是一种解决购房问题的途径,但实际上存在着诸多风险。本案中,原告因借名买房而陷入了与被告的纠纷之中。
借名买房可能导致实际出资人无法享有房屋的产权,一旦名义购房人出现债务问题或反悔,实际出资人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此外,借名买房还可能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如购房资格限制等。因此,在购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选择借名买房这种高风险的方式。如果确实存在购房资格等问题,应寻求合法的解决方案,而不是采取冒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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