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司法部官方网站的信息,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新收行政复议案件29.2万件,同比增长150%,达到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2倍。这是积极实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业务、新程序、新机制,高质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体现。
具体来说,今年上半年,通过行政复议共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2.4万件,以调解、和解、撤回申请方式办结6.4万件;20.2万件争议经复议后未再提起行政诉讼,实现了案结事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
行政复议案件的大幅度上升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在增加,二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希望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更为简捷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政府系统”“自我纠错”“合法权益”是其中的关键词,也是更好发挥行政复议效能的基础所在。
“自我纠错”来自行政部门刀刃向内的决心和严格的监督制约。2023年之前,行政复议案件一直少于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的原因就包括行政复议是行政部门的自我纠错机制,难免出现自我维护现象。
在今年上半年新收的29.2万件行政复议案件中,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2.4万件,这一比例并不算高。因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多数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有一定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才会下决心拿起行政复议这个法律武器寻求救济。
前段时间有一则新闻,某市市长公开要求该市各行政部门坚决杜绝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发生。虽然初衷是要求行政部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专业化执法能力,但是否会影响到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值得商榷。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在管辖权方面原则上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改变了过去由本部门或者上级部门进行复议的部分弊端,但依然是在政府这个大系统内运行。
行政复议本身就是对行政部门进行自我纠错的机制,对这个机制运行的监督还需要在法规建设等诸多方面加以完善。
在上述司法部公布的信息中,有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案例。此案的妥善解决,避免了企业经济损失数千万元,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和民生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按照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被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等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予以尊重或执行。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停止行政行为方面一定程度的判断权和决策权。
其中包括: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停止执行的相关规定增强了行政复议的刚性。正确适用停止执行机制,尤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处罚,不但可以避免行政行为相对人损失进一步扩大,也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提供了缓冲空间。
另外,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列入行政复议范围,这也是维护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体现。尤其是对具有人身和财产强制权力的机构增加了一个监督渠道,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补偿渠道。虽然这在法规建设和具体执行方面还需要完善。
总之,行政复议的重点是加强对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促其知错、认错、改错,避免再错,这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另外重要的是,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非法、滥用的侵害,既要防止于未然,更要惩治于既成,增强对违法行政的震慑力。这些都是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全面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充分保护公众权益客观而急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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