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经过
2024年4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靖江市某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靖江市某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未与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租房协议中未明确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记录对承租方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靖江市某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未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靖江市某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靖江市某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靖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并结合自由裁量,对靖江市某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臧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6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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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文章来源:靖江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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