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因被告不支付租金、停运损失和折旧费而陷入困境。遇到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的姚春波律师后,他凭借专业能力代理此案。最终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8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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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笔者经营的汽车租赁行遭遇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认定争议,一度让案件推进陷入不确定状态。彼时,承租方孙某某与经营方签订书面车辆租赁合同,承租指定小型轿车使用,后续其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承租方以各类事由拒绝赔付车辆维修期间的停驶损失与车辆折旧费用,同时提出案涉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经营方虽持有完整租赁合同、车辆损失相关凭证,但面对对方的抗辩与不同渠道的差异化意见,对案件走向缺乏明确判断。

该案件的代理律师为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的姚春波律师,姚春波律师自2013年正式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600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类案件占比达400余件,在租赁类纠纷的事实梳理、法律适用层面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具备丰富的争议解决处置思路。

接受委托后,姚春波律师第一时间对全案材料开展系统性梳理,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逐一拆解论证:首先围绕车辆权属与诉讼主体资格完成事实锚定,明确案涉租赁车辆虽登记在经营方配偶名下,但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属性与实际经营使用的客观事实,经营方依法享有案涉车辆的出租收益权,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后续诉讼推进筑牢基础。庭审过程中,针对承租方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姚春波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清晰论证,案涉协议性质为车辆租赁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畴,不涉及非法营运相关效力否定情形,从法律层面完整否定了对方的抗辩逻辑。同时围绕车辆受损情况、合同约定条款,结合车辆使用折旧的客观规律,合理主张对应车辆折旧费用,所有诉求均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承租方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判决支持经营方的核心诉求:由承租方支付租赁对应周期内的租金720元、车辆折旧费用27600元,承担对应比例的鉴定费用,扣除承租方事前已支付的1000元押金后,仍需向经营方支付剩余款项28210元。该裁判结果既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责边界,也为同类车辆租赁纠纷的处置提供了合规参考,姚春波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精准锚定核心法律要点,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