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食品药品领域犯罪中流动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借助科技手段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伪装成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进行销售,隐蔽性极强。对此,云南法院重拳出击,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新收涉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共计1298件,审结1255件,结案率96.69%。其中,判决生效1219件330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43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肉制品冷冻食品、“减肥药品”等食品药品,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犯罪手段,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并被处以高额的罚金刑,有的被告人还被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和职业禁止,体现了司法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彰显了依法严惩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14人获刑!走私4吨多冻品牛肉干入境

被告人阿某等14人相约将一批冻品牛肉干从境外走私到中国境内。2023年4月7日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未经国家检验检疫的冻品牛肉干,净重4170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等14人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共同走私来自境外的冻品牛肉干4170公斤,情节严重,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1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50000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走私不仅影响国家税收,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尤其本案走私的冻品牛肉干未经检验检疫,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2

以“祖传秘方”为噱头,生产、销售1141万元的“风湿灵”等假药

陈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风湿灵”等药物制品,该药含有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等成分,属于假药。2022年被查获时,三名被告人共收到假药款合计1141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某等三人共同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共计1141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至190万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以“祖传秘方”“传统配方”为噱头,利用社交平台线上销售缺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日期、配方成分、用量说明、有效日期等信息的药品,这种行为往往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销售假药。广大患者一定要前往正规药品销售企业或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切莫轻信虚假宣传,以免损害健康、耽误病情。

案例3

减肥药”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某某与康某某(在逃)通过网络等渠道购进“西布”原料,由被告人杨某某生产、加工成外观标识为“美格”“加分复合植萃果蔬”和“乐奇酮肽片”的“减肥药”,并以每盒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分销,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78650元。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查获的“加分复合植萃果蔬”“乐奇酮肽片”和原料等可疑物品中,均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属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掺入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风险,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食品时一定要谨慎辨识,特别是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

案例4

“牦牛肉”竟是猪肉鸭肉

2022年4月至8月,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多次采用虚假宣传、改变包装等方式,以猪肉、鸭肉冒充牦牛肉、牛肉进行售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740元。经鉴定,在卢某某、吕某某销售的假冒牦牛肉、牛肉中未检出牦牛源、黄牛源、水牛源成分。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为牟取暴利,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以猪肉、鸭肉冒充牦牛肉、牛肉进行售卖,销售金额达7474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扣押在案的相关物品依法没收并销毁。

典型意义:本案中二被告人以假充真进行售卖,牟取非法利益,影响食品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认真查看产品信息,索要并保留购物凭证,以便遇到质量问题时能够顺利维权。

案例5

走私大量冻品鸡脚入境

2019年,被告人卓某、余某某多次送给某边境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吴某(已判刑)共计人民币32万元。2020年1月,经联系,吴某擅自将卓某、余某某走私运输冻品鸡脚被查获的货车放行。2020年1月21日,卓某、余某某再次请托吴某等帮忙处理被查获的走私运输冻品鸡脚的车辆,未果。经查,该批冻品净重近30吨,现已全部填埋销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余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情节严重,为逃避稽查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卓某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余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走私冻品未经过检验检疫,有些甚至是已经存放多年的“僵尸肉”,极可能携带病菌病毒。同时,为节约成本,走私冻品多采用不具备冷藏条件的货船与货车运输,导致大量冻品在运输途中反复解冻,腐烂变质。这类冻品经过化学药剂加工后,又会以极佳的“卖相”、较低的价格流入市场,严重危及公众健康,破坏海关监管。人民法院从严从重打击走私“僵尸肉”犯罪,坚决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6

生产、销售“病死”牛肉

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公斤30元至45元人民币的价格多次向被告人马某销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产品,并附赠牛头、牛脚、牛大肚、毛肚等。被告人马某将上述牛肉产品以每公斤42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销售,将牛头、牛脚、牛大肚、毛肚以正常价格销售。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多次收购病死、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产品,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售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10000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将病死、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进行加工、销售,导致此类牛肉产品流入社会,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严重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通讯员 尹红兵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何丹

主编 熊波

终审 编委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