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计院院长,为了节约裁员成本,带领“工龄较长”、“薪资较高”的几名核心设计人员去“风月场所”放松,然后,其本人趁着其他同事正在“忙碌”时,进行报警,导致多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设计院据此与上述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套路深啊!
此种情形下,设计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被设计院套路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仍然有效吗?
遗憾地说,有效,但是有个前提,即设计院经民主协商、公示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在职期间,因嫖娼或其他个人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如果有上述规定,即便是被套路了,但只要是员工本人确实从事了这项行为而且在非胁迫的情形下,不管是从“公序良俗”角度还是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层面,设计院都可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概因,员工所主张的被“套路”完全可以避免,员工个人应当对其“被套路”的行为有所判断,因为一方面,嫖娼违背公序良俗且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员工也完全清除嫖娼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此,员工一点也不冤枉,城市套路深啊。
估计员工在卷铺盖走人时,耳畔可能会回响出这样的声音:“路遥知马力不足,日久见人心不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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