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哎!朋友,最近手头有点紧,有没有赚钱路子啊?”

2:“这你可就问对人了!我朋友最近在收银行卡,一张银行卡2000元,你卖不?”

1:“还有这种好事?”

2:“那可不,只要用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手机号码卡、U盾再卖给他,就ok啦!”

1:“那我可真得试试!”

用自己的身份证花上几十元办理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你以为你轻轻松松就能赚到钱了,但是这样你就涉嫌刑事犯罪啦!

近日,德惠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起来看看案件经过吧!

基本案情

李某松受纪某轩(另案处理)指使,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申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之后,李某松将该银行卡交与纪某轩。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后该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电信诈骗26位被害人将被骗资金转入该银行卡账户,共计人民币193231.6元。该银行卡单项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441422.29元。案发后,李某松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松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进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李某松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结合李某松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李某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普法讲堂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贪图小利,将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