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姜诚君在境外落网并被遣返回国。今年56岁的姜诚君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是一名金融“老将”,在该证券公司工作了24年。可就在7月底,姜诚君向公司递交辞呈,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引发业内众多猜测,如今尘埃落定。目前,姜诚君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辞职后立马逃往境外,而后迅速被遣返回国,姜诚君无疑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逃逸式辞职”有别于正常的党政干部的退出机制,是一种带病离职的形态,提前退休或辞职只是为了掩人耳目,企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逃逸式辞职”也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评为2022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三次全会均提出,要坚决纠治“逃逸式辞职”。如今,“逃逸式辞职”治理再次提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姜诚君被遣返回国。
“逃逸式辞职”的花样
姜诚君落网早有预兆。今年年初,姜诚君曾收到监管罚单。据上海证券交易所1月29日披露,海通证券因其投行执业中的违规行为收到两份罚单。其中一份罚单显示,海通证券及3位投行相关负责人被予以监管谈话、监管警示等监管措施,其中姜诚君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2023年6月30日,姜诚君升任海通证券副总经理。他最后一次以该身份公开亮相是在今年7月18日,他出席了海通证券公司内部的“廉洁文化作品展”,并在致辞中说,廉洁从业是证券行业中一项至关重要的职业道德要求。可一转身,他竟神秘辞职,这一波操作让外界质疑,他是否在廉洁从业上出了问题?
因为害怕被追责而主动辞职是“逃逸式辞职”的重要表现之一。“这类干部其实就是‘带病干部’,他们生怕在职期间的违纪违法行为被曝光,就借助提前退休或辞职的方式蒙混过关,企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某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向记者分析。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部原总经理江传宝就曾幻想通过“逃逸式辞职”“平安着陆”。2019年,58岁的江传宝怕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其违纪违法行为,未到龄就主动辞职。2022年2月,江传宝落马。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中不仅提到江传宝贯彻党中央金融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安排多人为其代持巨额股金,还提到其费尽心机逃避组织调查。
因为怕东窗事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吕洪民曾多次向吉林省高院党组提出辞职请求,甚至连办公室都收拾干净了,但组织始终未批准。
因受爱人、儿子、外甥等亲属的委托,吕洪民违规干预多起案件,从民事案件到刑事案件,从审判到执行,从省高院到基层人民法院都有涉及。后怕的吕洪民想通过辞职来免除罪责,他在忏悔书中写道:“我自己根本收不了手。怕被查处的恐惧告诉我,只有离开这个岗位才能让我停止。”2021年4月,吕洪民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上述干部是因为害怕而辞职,还有一些干部是为了“捞钱”而辞职。“捞钱”的方式又可分为提前布局,为辞职后铺路;洗钱套现,把“黑金”洗白;期权腐败,将权力变现。
为了辞职后捞取利益,中国工商银行某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在2016年3月尚未正式离职时,就凭借其多年担任领导职务的人脉和影响,经人牵线搭桥联系上某集团董事长,并担任该集团拟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组副组长,以便离职后继续获利。
如何把违规经商办企业所得“洗白”,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想到了“逃逸式辞职”的招数。2016年9月,51岁的姜廷宪申请提前退休。退休前,姜廷宪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退休后,他将收受的大部分贿赂款用于经营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从“幕后老板”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企图通过经营行为洗白受贿款。2022年4月,姜廷宪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被移送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邱平提前6年退休,之后甚至主动要求放弃退休待遇。经调查,在杭州市公安局网监部门任职期间,邱平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在网络安全监管方面提供帮助,并约定退休后收受好处。退休后,邱平收受上述企业“顾问费”320余万元。这是典型的“期权腐败”。2022年,邱平因受贿罪被判其有期徒刑5年。
“不管提前布局、洗钱套现还是期权腐败,都与行为人在职期间的权力相关,其本质就是在发挥权力余热。”上述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说。
哪些领域易发多发?
7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三家央企关于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这三家央企分别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三份通报中均提到“逃逸式辞职”,前两家央企提到严肃查处靠企吃企问题时,强调要开展“逃逸式辞职”问题整治工作,中国移动则提出“集中开展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问题专项整治,制定领导人员离职管理规定”。由此可见,“逃逸式辞职”和相关联的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那么哪些领域容易发生“逃逸式辞职”呢?记者梳理发现,自2022年4月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至少通报了10起“逃逸式辞职”的案例,集中发生于金融保险领域和金融监管机构。其中银行高管有6名,包括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陈枫,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楞等。来自监管机构的包括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一级巡视员曾长虹等。
“除了金融系统,‘逃逸式辞职’也容易出现在大型央企、国企,以及上述系统的行政审批和监管部门,比如证监会等。这是因为行政审批或监管干部自身专业能力强,而且其公职身份的影响力能延续到离职后,导致其为了追逐利益而辞职。”某省纪委监委驻某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的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
在上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10起“逃逸式辞职”案例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沈曙寰一案值得关注。1979年出生的沈曙寰于2022年5月落马,时年43岁。在当年11月发布的通报中提到,沈曙寰“在察觉可能案发后,企图‘一辞了之’,是典型的‘逃逸式辞职’,性质恶劣”。其提出辞职时最多43岁。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逃逸式辞职”呈现出低龄化趋势。
2022年,某省纪委监委驻应急管理厅纪检组办案过程中发现,该省某下辖市级应急救援队中有4名党员干部辞职,辞职前在工程项目、设备采购等方面为商人提供不正当帮助。辞职时,4人中年龄最大的为42岁,其他3人不到40岁。其中一人辞职后去原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一家企业任职,领取“顾问费”,继续捞好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沈曙寰。
如何防止“带病”辞职离职?
9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南航集团制定了《南航集团防范“逃逸式辞职”管理办法》。围绕员工辞职信息与执纪执法信息不相通的问题,该办法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员工书面辞职申请当日,将员工书面辞职申请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同时还列明不得办理离职手续的5种情形,包括有问题线索正在研究处置方式;正在接受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涉嫌违法犯罪,相关司法程序尚未终结;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以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堵住漏洞的同时,也要查处问题。自2022年以来,各地各系统针对“逃逸式辞职”的专项整治全面铺开。
在金融系统,中国银行将6510名离行人员(含58名总行党委管理干部)纳入整治范围,排查离职去向,已认定包括党委管理干部在内的数十名干部涉及银企“旋转门”情况,责令限期解除与相关企业聘任关系、终止中行与相关企业业务合作。在地方党政系统,北京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开展离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离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专项整治。
那么,党员干部离职离岗后,是否能到企业任职取酬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文称,干部离岗离职后可以通过合规合法的方式发挥余热,但要严格执行从业限制规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其划出“红线”:一是不能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二是不能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三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能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新条例对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聘用或者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新增两处‘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禁止从业范围。这一修改有利于防止党员在临近退休时搞‘逃逸式离职’、退(离)休后搞‘期权式腐败’等问题。”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谭焕民说。
“‘逃逸式辞职’归根到底还是一种利用公权力进行贪腐的行为,只不过更具隐蔽性,是一种新型腐败。要想预防‘逃逸式辞职’,要把好事前、事后两道关。”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强化“事前”管理,通过廉政鉴定、离任审计等措施加强对离职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不让问题干部“想走就走”。浙江杭州上城区纪委监委对所有申请辞去公职的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相关举报的,将书面提出暂缓批准辞职的意见。同时还把公职人员离职后的从业方向列入辞职审批参考范围,以防违反从业禁止性、限制性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纪检监察机关围绕行使经济决策权、政策执行权、经济管理监督权和遵守廉政规定等方面情况,对离职党员干部开展审计,防止问题干部“马虎交账”。
强化“事后”管理,明确离职党员干部的“可为”与“不可为”,多方联手形成监督合力,切断其违规变现之路。廉政专家建议,各级党委(党组)要履行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可推行退休党员干部的廉洁档案制度、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等,防范执纪监督末端脱节。“还可以通过整合离岗公职人员及近亲属执业信息等数据资源,探索研发区域化离职人员违规从业筛查系统,利用大数据做好预警。”重庆市九龙坡区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朱建明建议。
离职并非离管,责任追究也不存在“一退了之”之说,不管“逃逸式辞职”花样如何翻新,终将难逃纪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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