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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扬,华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语言哲学,逻辑哲学,语用学。出版学术译著《最美的哲学史》,在《逻辑学研究》《哲学分析》《科学技术哲学研究》《Asian Studies》等中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2020年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学术之余,爱好钢琴。

摘 要:近年来,语境论与相对主义关于“真”之参数理论展开了激烈争论。通过分析有关语境论的三份新近论证,本文试图揭示一种全新的辩护策略,即“元哲学辩护”:语境论可被赋予一些“理论元性质”,显示其优于相对主义。元哲学辩护的基本框架包含三条特征以及三个重要概念:首先,辩护者通过赋予一阶哲学理论一个“理论元性质”来辩护该理论;其次,在诸多理论元性质中,辩护者作出的选择往往体现辩护者的“理论美学”,对理论元性质的判断源自辩护者的美学判断;最后,理论元性质可以作为辩护一阶理论相关结果的“独立理由”。从辩护语境论的专例出发,元哲学辩护策略可获得进一步推广。 关键词:元哲学辩护理论;元性质理论;美学;独立理由

面对一些经典的哲学工作,有人会说:“克里普克的语义模型是漂亮的”“柏拉图主义是高贵的”“塔斯基的T约定是简洁的”,等等。笔者认为,此类表述不仅是对相关哲学工作的评价和偏好,也暗示了一种严肃的辩护策略,可被称为“元哲学辩护”。所谓“元哲学辩护”,即辩护者借助其“理论美学”判断,将某些“理论元性质”赋予一阶哲学理论,以此为该理论提供“独立理由”。元哲学辩护并非凭空创造,它隐含在诸多哲学论证之中,对辩护一阶哲学立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借助语言哲学领域对语境论的三份新近辩护,本文将揭示元哲学辩护的基本特征及其独特的辩护作用,并澄清其中涉及的关键概念,为这种辩护策略提供详细的哲学说明。

本文第一节介绍语境论(contextualism)与相对主义(relativism)的“真”之参数理论,这构成刻画元哲学辩护的基本背景;第二节,我们聚焦近年来对语境论的三份辩护:沙弗(cf.Schaffer)的“理论美观”(loveliness)辩护、麦基弗(cf.McKeever)的“根本方法”辩护和尼尔(cf.Kneer, 2021, 2022)的“数据恰当”辩护。第三节将说明这三份辩护就是元哲学辩护,由此出发,我们将建构一套元哲学辩护的理论框架,并阐述其三条核心特征。第四节,我们讨论元哲学辩护中的三个基本概念:“理论元性质”“理论美学”和“独立理由”。第五节将回应三点疑虑。

一、真之参数理论:语境论与相对主义

包含指代词(indexicals)的语句可称为“指代句”,诸如“我在跑步”“今天天气晴朗”“王明在这里学习”等。判定其真值需要语境信息,这些语境信息可被视为不同的参数,因此,真之参数理论旨在说明,指代句的真之判定如何依赖语境参数。真之参数理论集大成于卡普兰的二维语义框架。该框架将语境视作一个由“言者”“地点”“时间”“可能世界”等元素构成的参数集(parameters set)。(cf.Kaplan)判定指代句的真值相对于该参数集。极具特色的是,卡普兰将参数集的作用方式严格二分,由此真之判定呈现两步走的过程:第一步,“言说语境”(context of use)为指代词提供“内容语义”(content),使指代句表达命题;第二步,“评价环境”(circumstances of evaluation)为判定该命题的真值提供参照点。卡普兰的真之参数理论引来语境论者与相对主义者的持久对峙。两者虽然都承认,判定指代句依赖语境参数,但对语境参数的作用方式有根本分歧。[页下注:长期以来,真之参数理论吸引了诸多学者参与到这场语境论与相对主义的论战之中,构成了当代语言哲学领域最为重要的争论之一。语境论一方,我们可以看到斯坦利(cf.Stanley)、卡佩伦与霍索恩(cf.Cappelen and Hawthorne)、格兰兹伯格(cf.Glanzberg, 2007, 2009)、萨蒙(cf.Salmon)、希金博特姆(cf.Higginbotham)、金(cf.King)、理查德(cf.Richard)、索姆斯(cf.Soames)、佩里(cf.Perry)等学者的工作。相对主义一方,我们可看到布罗加德(cf.Brogaard)、鲁德洛(cf.Ludlow)、麦克法兰(cf.MacFarlane, 2009, 2014)、普雷德利(cf.Predelli)、雷卡纳蒂(cf.Recanati, 2002, 2007)、柯尔贝尔(cf.Klbel, 2009, 2014)、拉瑟松(cf.Lasersohn, 2005, 2011)等学者的工作。]

语境论的核心立场是,语境参数介入真之判定必须有句法依据,而这些参数只有作为语句的“言说语境”发挥作用时才会有句法依据,因此,唯有言说语境才介入指代句的真之判定。语句真值在言说语境下一经判定便是永真(或永假),无须考虑没有句法依据的“评价环境”,这就是语境论者的“句法论证”。相对主义的核心立场是,仅有“言说语境”的介入并不够,指代句的真之判定需要卡普兰的两层语境参数发挥不同的作用,要先让指代句在言说语境中形成命题,再将该命题放入“评价环境”中进行判定。评价环境对判定命题发挥算子作用,这就是相对主义者的“算子论证”。我们以语句“陶陶居的点心真可口”[页下注:该句牵涉近年来广受讨论的“品评者谓词”(predicates of personal taste)。此类谓词主要表达对某一对象(或事物)的品鉴、喜好或偏爱,比如“有趣的”(fun)、“可口的”(tasty)、“美味的”(delicious)等。顾名思义,“品评者谓词”似乎总相关于某个“品评者”,即品鉴、喜好或偏爱某一对象(或事物)的人。在这个意义上,品评者谓词常被认作语境敏感表达式——判定包含该类谓词的语句需要品评者这一语境参数。判定语句“玩滑板真有趣”的真值必须明确“对谁真有趣”。语境论者与相对主义者的争论点之一就在于“品评者”这一语境参数的作用方式。]为例来展示两者的不同。

语境论者认为,有句法依据表明该句本身包含未言明的“品评者变元”,即任意一个品评者x。该变元是品评谓词“真可口”的句法主目(syntactic argument),品评谓词与其不可分割。于是,该语句的逻辑形式可表述为:存在品评者x,对于x陶陶居的点心真可口。若该句的言说语境包含参数王明(即品评者变元x=王明),那么该句表达了“陶陶居的点心对于王明真可口”这一命题。可见,由于言说语境提供了该句的品评者王明,判定这一语句的真值即可在言说语境上直接完成。虽然语句表层句法没有该品评者出现,但它所表达的命题本身包含品评者信息。换言之,命题自带语句真值判定所需的语境参数,因此,命题在言说语境中一旦构成便获得判定,其真值是恒定的(eternal),不受评价环境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真之判定仅取决于言说语境。

相对主义者不承认该句包含未言明的品评者变元,在言说语境下它表达的命题就是“陶陶居的点心真可口”,其中立于任何品评者。因此,在这一步无法判定该句。我们需要第二步:品评者作为评价环境来完成对该命题的判定,它起到一种命题算子的作用。对该算子的不同解释意味着不同的品评者,品评者的变化即评价环境的变化。在不同评价环境下,“陶陶居的点心真可口”这一命题会获得不同真值,语句的真值并不恒定。

二、对语境论的三份新辩护

(一)“美观的”理论框架

沙弗指出,语境论的“怡然之处”(the joys)有三。首先,语境论更为简洁优雅。语境论只需言说语境即可处理真之判定,而相对主义对此需要言说语境/评价环境的两层介入。其次,语境论有更稳定的句法控制,分别体现在“变元”和“逻辑形式”两个方面。对于变元来说,句法论证保证了变元设定的位置可通过句法规定得到精准预测。对于逻辑形式来说,“真之判定所需的所有信息都反映在逻辑形式上”(Schaffer, p.23),这一逻辑形式由句法厘定,保证了真之判定有迹可循。相对主义者则“自由放任地调度隐含算子”(ibid.),缺乏句法限制,让真之判定变幻莫测。最后,语境论保证了弗雷格的传统恒定论命题观。沙弗认为,让“真”相对于(relative to)评价环境,并不是“真”的属性。至于如何理解“真”的属性,沙弗引用卡佩伦和霍索恩(cf. Cappelen and Hawthorne)以及刘易斯(cf. Lewis)的观点,认为真是一元谓词:“p是真的”,不需任何附加物。

不难看出,这三个论证仍然是语境论的句法论证,可被视为语境论的“一阶论证”。沙弗意识到,上述一阶论证其实早已面临破产。[页下注:第一个“一阶结果”涉及是否有必要让两层参数介入真之判定。斯托内克(Stalnaker)指出,若语义只输出真值,而不输出命题,那么,很有可能一个语义过程在不同命题下输出同一真值,以致造成交际失败。(cf. Stalnaker, pp.17-19)我断定语句“你是个笨蛋”为真,而小王有两种方式断定其为假:在第一种方式下,小王与我拥有共同的言说语境,共认“你”的内容语义是小李。于是,小王会给同一个命题“小李是个笨蛋”在评价环境下赋予真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表达了同一命题“小李是个笨蛋”,但对于其真值有分歧。在第二种方式下,小王与我的言说语境有差别,比如,我用“你”指小李,小王认为我用“你”指小王自己,而我并不知道小王错认了。这种情况下,我们断定了不同的命题:我断定“小李是笨蛋”,小王否定“小王是笨蛋”。我们在这里只有误解,没有分歧。在卡普兰二维框架下,小王对“你是个笨蛋”断定了两次相同的真值,但他断定了不同的命题。若没有言说语境对命题的贡献,让命题在语义过程中呈现出来,那么,只把真值作为语义理论的输出,其后果便是我们难以在语义理论中甄别这两次断定。第二个“一阶结果”表明语境论有更稳定的句法控制。柯林斯(Collins)认为,语境论者希望借助句法理论,为品评谓词设定一个“品评者”的句法主目(syntactic argument),该主目诉诸一个“品评者”,它作为言说语境介入到包含该品评谓词的句子判定当中,但从多个句法测试来看,这一设定没有任何句法理论的支持,“品评者”并不是必要的(obligatorily)句法主目,顶多是可有可无的修饰语(adjunct)。“品评者”的句法位置根本难以如语境论者所言是可预测的。(cf. Collins, 2013)柯林斯也指出,句法与逻辑形式并不相互匹配,有些句法项难以装进逻辑形式当中,反过来,句法项也无法覆盖真之判定所要求的逻辑形式。(cf. Collins, 2007)因此,语境论关于句法控制的一阶结果并不强健。第三个“一阶结果”涉及语境论保有弗雷格的传统恒定论命题观。命题上的“恒定”与“中立”之争本身就是语境论与相对主义的基本分歧,沙弗并没有提供非要维护这一传统的理由。唯一可能的理由就是沙弗所认为的恒定论命题观更美观。]因此,沙弗总结道,如果哲学家们仍然怀疑语境论是最优语义框架,那么他认为相较于其他框架语境论更“美观”。这里提出语境论的“美观性”看似很不经意,它却成为沙弗辩护语境论的“最后一根稻草”。

(二)“根本的”语义方法

麦基弗直面挑战,坦然接受柯林斯对语境论的反驳:句法学难以支持在句子上设定隐含变元。然而,麦基弗认为语义学家们无须为此担忧,存在一种绕开句法论证的“间接辩护”。(cf. McKeever, p.16)该间接辩护是一个否定后件式的有效推理:若设定隐含变元具有误导性,那么语义学就会误入歧途;而语义学并没有误入歧途;因此,设定隐含变元并无误导性。

该推理的条件句部分出自麦基弗对形式语义学教学的基本观察。他认为所有这些隐含变元的设定都出于语义组合性上的要求,这一方法论是经典语义学教科书[页下注:这里,“经典语义学教科书”是海姆与克雷泽(Heim and Kratzer)的《生成语法下的语义学》(Semantics in Generative Grammar)。麦基弗这里的论证可看作海姆与克雷泽观点的延伸。(cf. Heim and Kratzer, pp.45-49)该著作有两个关键假设:第一,虽然对语句组合义的分析依赖语法结构树,但并不依赖特定语法理论下的结构树。第二,语句的句法成分和语义成分不必一一对应,换言之,语法上的合式性与语义上的可解释性无须完全重合。其中,“变元”“自由”“约束”这些典型的逻辑句法概念获得了完全不同的解释。(ibid., pp.121-128)建立在这两个假设之上,麦基弗认为变元设定是语义学实践,不必披上句法外衣。]的核心部分。若撼动该核心,语义学大部分内容会被连根拔起。麦基弗认为这是形式语义学工作的“社会学现实”。该推理的否定式部分出于麦基弗对形式语义学之进步性和理论内在标准的判断。一方面,形式语义学在多年理论实践中积累了可观的方法论成果,实现了对自然语言诸多片段的解释;另一方面,形式语义学以“简洁性”为其理论内部标准,使隐含变元的设定可控:“某个理论作过多设定,读者自然不情愿接受。不是任意设定都行得通。”(McKeever, p.15)

间接辩护的要点是,为句子“设定隐含变元”是形式语义学的根本方法。它的“根本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经典形式语义学教材的根基”“保证形式语义学的理论进步性”“由‘简洁性’所控”。这三项理论品质可以倒推一个一阶结果,即语境论方法可以脱离句法学独立成章。

(三)“恰当的”理论数据

尼尔关注品评谓词。对于语句“大白兔奶糖很好吃”,语境论者强调该句的内容语义隐含一个类似指代词的“品评者”,言说语境为该指代词提供语义值。相对主义者认为,该句的内容语义中立于任何品评者,该品评者由评价环境提供。换言之,“品评者”不属于句子的内容语义,因此不取决于言说语境,而是相对于评价环境。麦克法兰(MacFarlane)指出,相对主义的另一重要立场是人们的品评标准会不断变化(cf.MacFarlane, 2014):你一时判定“大白兔奶糖很好吃”为真,但不久后,评价环境变了,你可能会判定该句为假。为此,麦克法兰概括了两个有关断言(assertion)的规则(ibid., p.103, 108):(1)真之自反规则:在言说语境c1下断言p为真仅当p在言说语境c1和评价环境c2下为真。这一规则刻画了当c2与c1相重合时断言p的规则。(2)撤回规则:在言说语境c1下被断言的p需要在评价环境c2下被撤回仅当在言说语境c1下被言说的p在评价环境c2下不是真的。注意,“撤回”并不是从对话记录中清除该断言,而是要消除该句对引导交际内容的影响。

尼尔认为,两条规则描述了断言在语言实践中的发生和撤回方式,是对人们语言实践的经验概括,因此,它们是描述性理论。既然是描述性理论,该理论则可通过实证方式得到检验。检验以问卷方式进行,尼尔将真之自反规则和撤回规则转换为两个核心问题(cf.Kneer, 2021, p.6458),以此反映受试者对两条规则的基本直觉。第一个问题针对真之自反规则——若c2下言者的品评口味变了,那在c1下为真的品评句(即包含品评谓词的句子),是否会在c2下被判定为假。第二个问题针对撤回规则——若品评句在c1下被判定为真,却在c2下被判定为假,那么一般的语言使用者是否有相对主义者相同的直觉,即言者需要(is required)撤回之前的品评句。

尼尔在两个不同情景下测试了这两个问题,第一个情景的目标断言是“炸薯条真好吃(delicious)”,第二个情景的目标断言是“垒沙堡非常有趣(fun)”。由于两个场景仅在目标断言上有区别且调查结果类似,我们只看第一个场景:五岁的约翰喜欢吃炸薯条。一天他对姐姐沙丽说:“炸薯条真好吃。”二十年后,他的口味变了。沙丽问他是否还喜欢炸薯条,约翰说“不”。就此,受试者需要回答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赞同沙丽以下论断(“赞同”程度分1-7级,从“完全不赞同”到“完全赞同”):

A.沙丽对约翰说:“所以,你五岁时说的那句‘炸薯条真好吃’是假的。” B.沙丽对约翰说:“所以,你需要把五岁时说的那句‘炸薯条真好吃’撤回。”

在尼尔的调查中,受试者对两个论断均表现出强烈的不赞同,同意两个论断的受试者比例都低于中位数。第二个场景获得了同样的结果。这说明一般言者的直觉倾向于否定相对主义者的真之自反规则和撤回规则。换言之,句子的真之判定不随评价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该结果实际上说明语境论直觉获得了更多青睐。尼尔又通过调整参数(即把场景中的“二十年”的间隔变为“几周”)、设立对照组等方式,排除可能会影响调查结果的非相关项,多组调查结果均显示同样的结果。[页下注:丁格斯与扎库(Dinges and Zakkou)的调查结果显示,一般言者的直觉在真之自反规则上与语境论者和相对主义者均不同。(cf.Dinges and Zakkou)作为回应,尼尔认为其构造的受试回答选项存在纰漏,通过调整其回答选项,三组调查结果仍倾向于语境论的预期。(cf.Kneer, 2022)]以此,尼尔认为相对主义立场站不住脚,语境论获得了更正面的反馈。

三、“元哲学辩护”框架

这三份辩护尤其特殊,它们均试图绕开一阶论证,选择在“元哲学层面”辩护语境论。换言之,由于语境论的句法论证面临巨大挑战,三位辩护者似乎都希望通过识别关于语境论的“理论元性质”,显示其优于相对主义。我们需要说明理论元性质何以造成元哲学辩护。

(一)第一条特征

“美观性”可视作沙弗赋予语境论的理论元性质。理解这一元性质有两种方式。第一,“美观性”作为结论。从前提,即一阶哲学的三个具体结果出发,可得到简洁优雅、控制性强以及维护传统命题观这三项理论品质,这些理论品质在沙弗看来具有“美观性”。第二,“美观性”作为前提。“美观性”代表沙弗在真之参数理论选择中的基准,上述三项理论品质符合沙弗对理论的美观性判断,而能够例示这些理论品质恰恰是语境论的上述三个具体结果。由此,语境论获得辩护。显然,若要绕过一阶的句法论证所遭遇的挑战,“美观性”就不能作为一阶论证推导的结论,否则该推导会变得极为不可靠。因此,将“美观性”这一理论元性质作为前提,成为沙弗选择理论的基准,以此辩护语境论将会是更可行的辩护策略。这便是沙弗对语境论进行元哲学辩护的策略:语境论的语义框架符合美观性的理论标准,因此,我们选择语境论。

“根本性”可视作麦基弗赋予语境论的理论元性质。与沙弗不同,麦基弗用“根本性”辩护语境论之形式语义方法。他的辩护实际非常简单:在句子上设定隐含变元的语境论方法是形式语义学的根本方法,因此,我们要持守这一方法。同时,他认为该方法的“根本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经典形式语义学教材的根基”“保证形式语义学的理论进步性”“简洁性”。[页下注:不难发现,这三个方面并不能推出(entail)“根本性”这一理论元性质,三者只能是——根据麦基弗的某种判断——在不同方面体现(embody)了“根本性”。首先,设定隐含变元的方法是经典教材的根基内容。这一关于形式语义学教育的社会学事实并不足以推出“该方法具有根本性”这一理论论断。普遍的情形往往是先认定该方法具有根本性,才会将其选入教材。其次,设定隐含变元的方法使得形式语义学实现了对自然语言诸多片段的解释,理论得以不断进步;这一关于理论进步性的论断也不足以推出该方法具有根本性。CRISPR基因组编辑技术在十年间深刻地改变了生物学研究,几乎任何生物体内的基因密码都能得到精确编辑和重写,并广泛应用在动植物和人类的基因研究上(cf. Wang and Doudna),然而,没有生物学家会论断该基因组编辑技术是生物学的“根本”方法。再次,理论的简洁性标准时常应用于对竞争理论的选择上,在对量子力学的诠释争论中,简洁性原则曾经被普遍作为解释优先性的标准。(参见孙昌璞)然而,很难断言简洁的理论解释就是对该理论的“根本”解释。最后,即使将这三个方面合取,我们也很难推出“根本性”这一理论元性质。换言之,与沙弗的辩护方式相同,“根本性”这一理论元性质无法作为从上述三者(及其合取)推出的结论来辩护语境论,它是语境论的辩护前提。]显而易见,麦基弗的辩护策略完全绕过作为一阶论证的句法论证,通过赋予语境论方法一个元性质(即“根本性”)来辩护语境论。它同样形成一个“元哲学辩护”。

尼尔在哲学方法论上的选择出于元哲学考量。他选择的实证调查方法显示语境论获得了正面的实证反馈。正面的实证反馈可被看作关于语境论的理论元性质,它为语境论提供元哲学辩护:语境论有获得正面的实证反馈,因此,我们要选择语境论。然而,尼尔在辩护方式上与沙弗、麦基弗有所不同。沙弗和麦基弗直接作出关于语境论元性质的论断(即“美观性”和“根本性”),尼尔却首先辩护了实证调查的数据,认为其比一般的语例分析更为“恰当”(proper),以此选择实证调查的研究方式,最终获得语境论正面的实证反馈。注意,尼尔能够获得这一结果的前提,是他在元哲学上的方法论选择,而这种选择依赖于调查数据被赋予的元性质,即“恰当性”。

通过三个例证的辩护链条,我们分析了理论元性质如何为语境论进行元哲学辩护,借此得到元哲学辩护框架的第一条特征:辩护者通过赋予一阶哲学理论一个“理论元性质”来辩护该理论。接下来的问题是,辩护者赋予语境论某个理论元性质的根据是什么?

(二)第二条特征

对该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元哲学辩护框架的第二条特征:在诸多理论元性质中,辩护者作出的选择往往体现辩护者的“理论美学”,对理论元性质的判断源自辩护者的美学判断。

无论是“美观的”语义框架,还是“根本的”语义学方法,都是辩护人对语境论的美学判断,反映其“理论美学”方面的考量。沙弗认识到相对主义的“灵活性”(cf. Schaffer, p.23),即面对新的经验证据(如遇到新的语例)可随时调整关于隐含算子的设定(比如增加“幽默”“认知标准”等算子),以此完成语句的真之判定。然而,这种面对经验证据的“灵活性”有违沙弗的“美观性”基准。麦基弗的美学判断针对“设定隐含变元”的语境论方法,他将其判断为“根本的”语义方法,这是对这一方法的美学判断,反映麦基弗对形式语义学方法的理论美学。这一方法的“根本性”体现在社会的普遍接受度、促进理论进步的能力和可控性三个方面。与上述两者不同,语境论“正面的”实证反馈并不直接来源于尼尔自身的判断,但它实际上仍与尼尔的理论美学紧密相关。这一理论美学体现在他对“数据”(data)的美学判断上,这直接决定了尼尔坚持实证调查的哲学方法论。尼尔强调,只有实证调查,才会得出“恰当的数据”(data proper)。[页下注:尼尔称实验哲学的调查数据更精确恰当,这是一个比较罕见的立场,因为对实验哲学调查数据的讨论大多持保留或批判态度,认为其量化数据存在不可重复等很多问题。(参见梅剑华)]它能更“准确地”(exactly)反映日常语言使用者的普遍语言直觉。换言之,尼尔所谓“对数据的美学判断”实际上反映其对“实证数据与普遍语言直觉之连续性”的审美判断,这种连续性让实证数据更恰当地呈现出我们的语言直觉。因此,为了寻求“恰当的数据”,他启用实证调查的方法处理语境论/相对主义之争。换言之,尼尔的理论美学直接作用于他的哲学方法论选择,只有通过调查实证才能获得恰当的数据,语境论才会有“正面的”实证反馈这一元性质。我们看到,沙弗与麦基弗对语境论的美学判断是直接的,而尼尔对语境论的美学判断是间接的。

问题在于,为何关于理论元性质的选择涉及美学判断?什么是“理论美学”?我们此处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在第四部分第2节处理。

首先,我们说三者都在作美学判断,因为三者似乎均涉及美学谓词:“美观的”“根本的”“恰当的”。

麦纳利与斯托扬诺维奇(McNally and Stojanovic)分析了美学谓词的语言学标准及其测试(cf. McNally and Stojanovic):语义级差性(gradability),即美学谓词可以表达不同个体拥有某个性质的不同程度,若该谓词能够恰如其分地(felicitously)用于比较级形式,则该谓词通过语义级差性测试;多维度性(multidimensionality),即美学谓词用于表达个体具有某个性质时,需要考虑多个标准及其比较,若该谓词能够恰如其分地被“在某方面”“在某个角度上”或“除了某方面”等语词修饰,则该谓词通过多维度性测试;不可测量性(nonmeasurability),即美学谓词的主体性(subjectivity),该主体性可分别体现在两种情况下:1.该谓词所表达的性质总会衍推(entail)一个品评者,这主要针对品评谓词;2.该谓词所表达的性质总会包含着正面或负面的评价。第一种情况下,若该谓词能与“对于某某而言”“就某某来说”等词组配合使用,则该谓词通过主体性测试;第二种情况下,若该谓词很难放到由“觉得”(find)、“看上去”(look)等词汇所引导的从句中,则该谓词通过主体性测试。[页下注:第二种情况的测试稍显费解。麦纳利与斯托扬诺维奇认为,除了一些例外情况,若把表达评价的谓词放进由“发现”“觉得”“看上去”等词汇所引导的从句中,就会显得很奇怪,他们推测,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一事物正面或负面的评价并不直接取决于个体感受,还取决于其他因素。(cf.McNally and Stojanovic, p.30)到底“其他因素”是什么,麦纳利与斯托扬诺维奇并没有具体说明。后文将用“理论美学”概念来说明这里的“其他因素”。]一个谓词,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情况,即可被看作美学谓词。

省去测试过程,“美观的”和“恰当的”均通过三项测试,而“根本的”似乎难以通过语义级差性测试。“……更加根本”“……比……更根本”这样的比较级表达极其罕见,即使存在这样的表达,也是在相当特定的场合,比如对“哪一个才是根本问题”的争论。该争论本身就意味着,对于某个领域或某个事物而言,大家倾向于认为“根本的”东西要唯一。进一步,“美观性”和“恰当性”虽然通过了美学谓词的测试,我们是否可以就此笃定美学谓词一定表达美学判断?麦纳利与斯托扬诺维奇认为不一定。(cf. McNally and Stojanovic, pp.32-33)他们发现,西布利(Sibley)列出的典型美学谓词中,“昏暗忧郁的”(somber)和“动态的”(dynamic)(cf. Sibley)这两个例子不一定会表达美学判断,它们有非美学的用法。当然,“美观的”(lovely)一定可用于表达美学判断,它与“美的”(beautiful)几乎可以互换,后者是表达美学判断的典范。“恰当的”的确存疑,当我们说“王明在恰当的时刻出现在会场”,该句表达的往往是王明出现的时刻与他应该出现的时刻相吻合,这里没有任何美学判断的含义。虽然“恰当的”的美学谓词地位存疑,“根本的”没有通过美学谓词测试,但在“实证调查数据是恰当的”和“语境论的语义学方法是根本的”这两个判断中,它们的确都被用于表达美学判断,这实际上取决于如何理解美学判断,稍后对“理论美学”的分析会回答这一问题。

需要提及的是,美学谓词的范围如同语境敏感表达式的范围,没有学界的共识。美学谓词与美学判断的关系也难以被一劳永逸地廓清。在这里,笔者试图初步阐明,辩护者对理论元性质的选择与美学判断以及该判断背后的理论美学有深刻的关联。

(三)第三条特征

元哲学辩护的第三条特征是理论元性质可以作为辩护一阶理论相关结果的“独立理由”。第三条特征是显然的。如前所言,考虑到句法论证受到的挑战,沙弗和麦基弗都试图绕过这个一阶论证来辩护语境论。“美观性”是沙弗赋予语境论的元性质,它独立于句法论证并作为前提直接用于辩护语境论;麦基弗将“根本性”赋予语境论的语义学方法,其一开始就强调对语境论之语义方法的辩护要独立于句法论证,因此,它也是不依赖句法论证的独立理由,其作为独立前提辩护语境论;如果说沙弗和麦基弗赋予语境论的元性质独立于语境论的“一阶哲学论证”,那么,尼尔的实证调查方法则试图独立于语境论的“哲学论证”。如上所述,尼尔的理论美学要求排除猜测式语例分析,求得“恰当的”数据裁决,而无论是一般的语境论者还是相对主义者,其哲学论证都依赖于猜测式语例分析,因此,要想用“恰当的”数据显示出语境论的实证反馈,就要排除哲学论证的干扰,使实证调查独立于关于语境论的哲学论证。

到此为止,我们获得了元哲学辩护的一个基本框架,它说明了元哲学辩护的三条特征:1.辩护者通过赋予一阶哲学理论一个“理论元性质”来辩护该理论;2.在诸多理论元性质中,辩护者作出的选择往往体现辩护者的“理论美学”,对理论元性质的判断源自辩护者的美学判断;3.理论元性质可以作为辩护一阶理论相关结果的“独立理由”。

四、理论元性质、理论美学与独立理由

对语境论的元哲学辩护意味着在元哲学层面捍卫语境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即在元哲学层面捍卫一阶哲学理论。然而,这套辩护策略所涉及的三项关键概念亟需澄清。

(一)理论元性质

人们对理论元性质并不陌生。一般来说,逻辑学家通过创建逻辑系统来研究推理,这主要包括构造逻辑系统的语义和句法两个方面,我们可将其称为一阶层面的逻辑学工作。不仅如此,逻辑学家也关心逻辑学元理论(the metatheory of logic),其“研究对象是逻辑的形式语言、形式系统以及关于它们的解释”。(Hunter, p.10)该理论刻画逻辑系统各项内容的元性质,反映其整体面貌和特征。“可靠性”(soundness)、“一致性”(consistency)以及“完全性”(completeness)是逻辑系统的经典元性质。证明这些元性质构成逻辑学的主要元理论工作,对一个逻辑系统可行性的辩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系统的元性质是否可证。

哲学上,卡尔纳普提出一项改造概念的“精释”(explication)[页下注:“Explication”有多种译法,黄远帆译作“精释”(参见黄远帆,2021年),王文方译作“精析”(参见王文方)。本文搁置翻译问题,采取“精释”的译法。]计划。(cf. Carnap)科学家使用很多概念表述科学理论,比如“证据”“确证程度”“或然性”等,然而,这些概念往往不够精确。“精释”是一个改造过程,它寻求将不精确的概念(即“待精释者”[explicandum])改造为精确的概念(即“精释者”[explicatum]),让后者代替前者,服务于科学研究。经过“精释”活动,我们需要根据以下四条标准来确立精释者:与待精释者相似(similarity),足够精确(exactness),可用于表达科学定律或逻辑定理(fruitfulness),简洁性(simpleness)。笔者认为,这四条标准构成精释者的元性质。它们不属于精释者本身的任何概念部分,在一个二阶层面刻画“精释者之所以是精释者”的一般条件。“更热”这一概念可精释为“温度更高”这一概念,上述四条元性质刻画的是温度更高(相对于更热)之所以是精释者的一般条件。这类元性质,可称为“概念元性质”。

与逻辑系统元性质、概念元性质相仿,元哲学辩护中的“理论元性质”并不属于理论性质的任何部分,它在二阶层面上刻画特定理论。语境论本身的理论性质,无论是语境参数的划分,还是句法要求等方面,都不包含上述三例元辩护所涉及的理论元性质。与两者不同的是,元哲学辩护中的理论元性质既不是严格证明的结果,也无法成为概念的精释标准。它为辩护一阶哲学提供理由,该理由来自于哲学家对相关一阶哲学的总体形态、解释机制或论证方法的鉴赏判断。“美观的”语义框架是沙弗对语境论解释机制的鉴赏判断;“根本的”语义学方法是麦基弗对语境论方法的鉴赏判断;尼尔对实验数据“恰当性”的鉴赏判断,得到了语境论正面的实证反馈。之所以说这些理论元性质来自于哲学家的鉴赏判断,主要在于理论元性质难以具备客观的赋予标准,它没有逻辑上的证明,也无法在认识论上为某精释概念设立标准,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哲学家对一阶哲学的“判断力”。这种判断力反映哲学家的理论美学。

(二)理论美学

理论美学并非生造,有关科学理论的美学论断从未缺席。从亚里士多德、开普勒、培根,再到近现代的海森堡、庞加莱、爱因斯坦等,科学理论中“求真”与“美”的关系被反复论述[页下注:亚里士多德在其《形而上学》(3-1078b)中提到:“数理科学尤其展现了秩序、对称、限度;它们是关于‘美’的最伟大形式”;开普勒写道:“数学是美的典型”(qtd. in Chandrasekhar, p.52);弗朗西斯·培根提及数学比例与美的关系:“若在比例中没有惊奇和差异,也不会有绝妙的美”(ibid.,p.70);海森堡对量子力学评论道:“如果自然引领我们找到简洁和优美的数学形式——这里的‘形式’我指假说和公理等组成的融贯系统——引领我们找到从未发现的形式,那么我们会情不自禁地认为它们是‘真的’,它们揭示了自然真正的特征”(ibid., p.65);庞加莱表示:“科学家并不是因为有用才去研究自然,他们研究自然是因为乐享其中,他们乐享其中是因为自然的美”(ibid., p.59);爱因斯坦也曾认为:“只有我们愿意接受的物理理论才是美的物理理论”(qtd. in Breitenbach, p.83)。],两者的关系也获得当代哲学的诸多讨论,关键问题在于:“美学价值对于科学追求客观知识到底发挥怎样的作用?用美学标准来评价科学理论是否可辩护?”(McAllister, p.8)大致有三条切入这些问题的进路。(cf. Breitenbach, p.84)毕达哥拉斯进路认为“求真”与“美”有内在联系。科学家对科学理论的美学考量并不基于主观臆断,而是源于科学家对理论自身一系列客观性质的理性把握,这些性质包括简洁性、对称性、统一性等。本质上,科学中的美学判断仍然针对科学理论的客观性质。主观主义进路认为美学考量没有客观基础,科学家对科学理论的美学论断往往取决于美学风尚,因此,美学考量与理论的“真”没有必然关联。

布莱特巴赫绕开主客观之争,提出了康德式进路。他认为,关于科学理论的美学判断,并不是对理论内容或方法本身的判断,而是一种对“理智力量参与理论解释活动”的一种反思式的二阶判断,这种二阶判断意味着我们满意快乐地(delightfully)意识到一种和谐(harmony):我们的理智官能可以恰当地(suitably)切入世界,帮助我们理解世界的真相。这种关于理论美学的概念“能够刻画以下事实:关于一个理论的诸多特性,包括其简洁性、统一诸多现象的能力、解释力以及理论的衍生性,可被一般地视作美学特性。原因在于,通过理论的这些特性,我们可以理解诸多现象,并因此意识到在理解世界过程中的理智力量”。(Breitenbach, p.93)对科学理论的美学判断,就是在二阶层面上让我们获得这种令人满意快乐的反思意识,意识到一种“理智力量的介入”与“世界因这种力量而获得恰当理解”的和谐。“达尔文的演化论被认为是优美的理论,当它让我们逐渐意识到,只要借助一个简单的概念,一众纷繁复杂的生物现象就能获得理解”。(ibid)换言之,它让我们意识到给出演化概念的“理智力量”与“生物世界因此获得解释”之间的和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演化论是优美的。康德式进路针对的是科学理论的美学判断,我们移植这一思路,把它嫁接到对哲学理论的美学判断上,这就构成了对“理论美学”的理解。理论美学为哲学理论中的美学判断以及该判断下获得的理论元性质提供依据。一方面,对哲学理论的美学判断是对哲学理论所呈现的理智力量参与理论解释活动的二阶判断,二阶判断的结果即是理论元性质;另一方面,这些理论元性质并不是哲学理论的总体形态、解释机制或论证方法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质,它们反映的是哲学家特有的对相关哲学理论反躬自省的、从中获得满意快乐的反思意识:哲学家们意识到相关哲学理论所呈现的“理智力量”使相关现象获得理解,或者说,哲学家们意识到这种“理智力量”与“理解相关现象”之间的和谐。正是在这种理论美学之下,我们断定沙弗、麦基弗和尼尔为语境论赋予理论元性质是出自于美学判断,尽管如前文所述,“恰当的”和“根本的”是否可视作美学谓词还悬而未决。

首先,沙弗、麦基弗直接对语境论进行美学判断,获得了“美观性”和“根本性”这两个理论元性质,然而,这些理论元性质不是语境论的解释机制或论证方法所具有的客观性质。它们反映的是哲学家对语境论反躬自省的、从中获得满意快乐的反思意识:他们意识到,语境论在解释机制和论证方法上所呈现的理智力量使真之判定的参数化现象获得了(相较于相对主义)更好的理解。其次,尼尔的理论美学判断直接作用于“数据”,他认为实证调查所提供的数据形态更为“恰当”(proper),这并不是调查数据本身的性质,它同样反映了尼尔反躬自省的、从中获得满意快乐的反思意识:尼尔意识到,施行实证调查从而获得数据,这其中包含的理智力量能彰显出人们关于语境论的直觉,以此,较之于相对主义,语境论才能获得正面的反馈。最后,我们上文提到,若把表达“评价”的谓词放进由“发现”“觉得”“看上去”等词汇所引导的从句中,就会显得奇怪,麦纳利与斯托扬诺维奇推测,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事物正面或负面的评价并不直接取决于个体感受,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如果我们把被评价的事物限定在理论学说上,那么,所谓“其他因素”,至少包含评价者的理论美学考量。在这一理论美学下,评价这些理论学说的好坏优劣,包含着美学判断的成分,这一判断意味着在二阶层面上我们获得了一种反躬自省的、令人满意(或不满意)的意识,意识到这些理论所显示的“理智力量的介入”与“世界因这种力量而获得理解”的和谐(或不和谐)。

(三)独立理由

独立理由并非无源之水。黄远帆在处理元哲学论争时提出,这类论争一方面需要批判性思维(或哲学论证)作为基本的论辩手段,另一方面也需要遵守两条基本的辩护规则,他称之为元哲学论争的“辅助规则”(参见黄远帆,2017年,第85页):第一,元哲学论辩方不可预设自身框架内的理论作为前提;第二,元哲学论辩方不可未经辩护地使用自身的方法来辩护自身方法论。换言之,元哲学论辩方所给出的理由要独立于自己为之辩护的元哲学理论和方法论。比如,为“概念分析”这一元哲学框架辩护,就不能使用概念分析这一方法。

与处理元哲学框架间的论争不同,此处的“独立理由”强调,当辩护者提供元哲学理由(即理论美学判断下的理论元性质)辩护一阶哲学理论时,这些理由要独立于被辩护的一阶哲学理论和方法论。笔者认为,“独立理由”是元哲学辩护的基本要求。如前所述,元哲学辩护是用理论元性质来辩护一阶哲学理论,理论元性质是理论美学判断的结果,该判断是一个二阶判断,由此获得的元性质也是一个二阶性质,因此,若想避免丐题,作为辩护理由的理论元性质自然就不能预设一阶哲学的理论及其方法。在沙弗和麦基弗的理论美学判断下,语境论的“美观性”及其方法论的“根本性”为语境论提供辩护,要避免丐题,这两个元性质就不能预设语境论本身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论性质。在尼尔的理论美学判断下,实证调查的数据相较于语例分析是“恰当的”,这促成他使用实证调查方法来获得语境论正面的实证反馈,要想避免该实证方法论丐题,“恰当性”这一元性质就不能预设实证调查方法论本身的性质。上文的分析实际上也显示了这些理论元性质具有这种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分别阐述了元哲学辩护的三个核心概念:理论元性质提供辩护理由,理论美学是辩护理由的依据,独立理由是辩护理由的基本要求。

五、疑虑与回应

这一节将简要回应“元哲学辩护”可能会引发的三点疑虑。

疑虑一:为什么从理论元性质、理论美学与独立理由这三个概念出发能够建立元哲学辩护?

本文预设“辩护”即是提供正当理由(前提一)。理论元性质为一阶哲学理论提供了正当的元哲学理由(前提二)。该理由是“正当的”,源于它至少具有理论依托,即该理由奠基在辩护者的理论美学之上(前提三)。该理由是“元哲学的”,源于它在形式上独立于被辩护的一阶哲学理论(前提四)。因此,从这三个概念出发,我们能够建立元哲学辩护(结论)。前提一是本文的预设,我们不作详细论证,诚然,它是关于“辩护”这个概念的常识理解。关于前提二,上文提及,逻辑系统元性质和概念元性质分别为逻辑系统和精释概念提供辩护:若某一逻辑系统或某一精释概念具备相关元性质,它们便获得了成立的正当理由。与此相仿,理论元性质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对语境论的三份辩护告诉我们,语境论具有框架的美观性、方法上的根本性和正面的实证反馈这三项理论元性质,因此,语境论获得了成立的正当理由。关于前提三,与逻辑系统元性质和概念元性质不同的是,理论元性质的正当性并不源于严格证明和概念规范,而是来自于辩护者的理论美学。当然,在哲学中,并不是因为有哲学理论依托,其提供的理由就是正当的。如果康德进路下的理论美学是错误的,奠基于其上的理论元性质很可能失去正当性。然而,如果我们不在“哲学理论是否有对错”这个大问题上纠缠,那么,理论元性质的确为一阶哲学理论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因为康德进路下的理论美学至少为理论元性质提供了可理解的哲学根据。关于前提四,之所以说理论元性质为一阶哲学理论提供了“元哲学”理由,就在于理论元性质在形式上不属于任何一阶哲学理论,它是对一阶哲学“整体”所作的鉴赏判断。以上四个前提及其论证可以确保推出我们的结论。

疑虑二:元哲学辩护的意义何在,它到底能辩护什么?

元哲学辩护的意义主要在于它代表一种新的辩护策略。本文旨在回答,当我们说某个哲学理论是简洁的、美观的、有正面实证反馈的、其方法是根本的等时,我们是否仅仅在评价和表达偏爱。本文认为不是,这些表述具有严肃的辩护意义。于是,我们以语境论的三份辩护为例,刻画了元哲学辩护的框架和关键概念,揭示了元哲学辩护是怎样的辩护。笔者认为,它辩护的对象是一阶哲学理论。

疑虑三:一般来说,元哲学具有形式特征,适用于绝大多数哲学理论和观点,它在实质上不会偏向任何一阶理论,因此,它何以对某个一阶理论具有辩护效力?

的确,元哲学及其方法具有形式特征,原则上元哲学方法既可以用于语境论,也可以用于相对主义。然而实际上我们发现,通过对语境论三份新近辩护的分析,在元哲学上语境论更受青睐,并没有哲学家在理论的美观性、方法的根本性以及实证反馈这三方面更倾向于相对主义。此外,要在哲学工作中实现元哲学方法的普遍适用,前提是我们必须具有共同的元哲学态度。就拿实验哲学方法来讲,如果我们对实验哲学方法的元哲学态度有差异,一方认为语境论可以获得恰当数据,有正面的实证反馈,另一方却认为实验哲学方法及其所谓“数据”根本不可靠,在不同的元哲学态度下,前者会认为实验哲学方法对一阶理论具有辩护效力,后者则认为没有。因此,我们承认元哲学原则上具有形式特性,但由于存在不同的元哲学立场,有些哲学家实际上会认为在元哲学层面辩护一阶哲学理论具有辩护效力(比如对语境论具有此效力),有些哲学家则认为没有。相对主义可以获得怎样的元哲学辩护是一个本文未触及的问题,但这是一个合理的问题,因为本文表明的确存在对一阶哲学理论的元哲学辩护,并从哲学上刻画了它的基本特征及其关键概念。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4年第7期。本转载仅供学术交流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敬请联系,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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