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房屋,其房屋于2014年被列人城中村改造项目。但是在改造项目指挥部未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改造指挥部于2017年11月将原告的房屋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那么拆除房屋的责任由谁承担?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案例介绍

原告系涉案房屋所在村的村民,1995年10月18日,其出资购买了集体土地上自建的位于该村1号楼2单元13号的房屋一套,并在该房屋居住。2014年6月,指挥部发布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012年7月,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村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9月各区政府正式启动了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因原告就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一直未与指挥部协商一致签订协议,2017年11月11日,村民组发布公告,要求住户尽快签订补偿协议,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仍未与指挥部签订协议。2017年11月12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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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村委会的拆除行为,拆除房屋的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

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本案中,根据《某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区政府为做好某城中村改造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成立了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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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解读

本案被告虽然提交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的拆除系村委会作出决议发布公告后,实施的涉案房屋拆除但从拆除的时间、目的、背景以及金水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的地位来综合考虑,不论是否是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该行为均应视为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区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拆除,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该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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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律师提醒 ·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