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本辖区范围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收处理,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上述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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