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行,预订交通和住宿必不可少。然而有的时候,我们在网上订到的住宿并没有介绍的那么好,为了避免其他人踩雷,入住者在平台写下了差评,却反遭房东侮辱性回复,还收到威胁短信,最后还被反诉......这真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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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9日,杨某某在网上预定了某文化旅游公司及其分公司两被告所经营的民宿。

杨某某认为入住体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于是在网上对两被告所经营的民宿打出了三星评价,后两被告公司多次打电话与杨某某进行交涉,要求其更改评论,双方因此在电话里发生争执,杨某某认为遭受到了滋扰,遂将三星评价改为一星评价。

之后,两被告用“恶意引导、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实属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口出狂言、邀人恶性跟评,并更改评分为一分,属于明目张胆胡作非为”等回复杨某某。

杨某某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条微博称被民宿电话骚扰、侮辱、造谣、谩骂,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内容相似的文章、视频。杨某某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不实言论,在公共平台向原告道歉,并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双方沟通未果。

2022年9月,杨某某将两被告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于社交网络平台就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一事向原告发表道歉公告;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律师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整;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整。

两被告认为杨某某在网络平台大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其公司已造成了不利影响,遂向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停止侵犯反诉人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反诉人在其使用过的网络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3.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263724.8元。

裁判规则

消费者依法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监督权,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行使正当权利,经营者不得因此恶意评价、攻击消费者。消费者向公众披露与经营者的纠纷或者利用自己本身的影响力去披露争议事件以实现自己的维权目的的,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两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隐私权: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干扰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被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本案中,两被告虽有多次拨打原告电话的行为,但从时间跨度来讲,其程度尚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二、两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以及该侵权行为是否影响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原告在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评论的相关内容中并无侮辱性言辞,系原告作为消费者对提供的服务进行消费后进行的相应评价。但两被告在大众点评网等网站对原告的回复具体指向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本人,且回复的内容包括对原告大量的否定性评价且涉及到原告的品德、信誉等,故应当认定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三、原告作为消费者,对修改经营者评价及多平台发布与经营者的纠纷、争议是否构成对两被告名誉的侵权:本案中,原告在评论中表达的是对两被告提供服务质量的不满,内容均是对两被告提供服务的评价。虽多为批评性用词,但并无诽谤、诋毁等言语,而更多的是从服务的内容、性价比等角度评价,消费者向公众披露与经营者的纠纷或者说利用自己本身的影响力去披露争议事件以实现自己的维权目的不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杨某某通过各大网络平台发布所诉的言论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律师费9000元,驳回两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