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男子符某在酒吧如厕过程中,突发疾病猝死,其生前患心脏病、高血压,曾进行心脏搭桥手术治疗。事发后,符某家属将酒吧及同行好友张某等人起诉至法院,索赔122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一审法院判决酒吧承担6%的责任,赔偿7.2万余元;张某承担3%的责任,赔偿3.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符某家属、张某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诉求,维持原判。

男子在酒吧如厕时猝死

生前患有心脏病等基础疾病

涉案酒吧由某公司经营,杨某系该公司员工。杨某与符某于2024年8月互加微信,成为朋友。吴某与符某原系同事,张某与符某系多年好友。2025年3月21日下午,杨某邀请符某等人吃饭。当晚,杨某、吴某、张某及符某四人在某羊肉店吃饭,各方确认符某未饮酒。吃饭期间,经符某提议,相约去某公司经营的酒吧喝酒。用餐结束后,四人各自返回住所。

当晚20时59分,杨某向符某发送酒吧卡座预定信息,符某随即转发给吴某。23时20分,符某抵达酒吧,杨某出门迎接,不久后张某也赶到。23时38分,三人一同进入酒吧,符某进入酒吧后直接去往厕所,杨某与张某前往预定好的卡座。23时40分,吴某到达酒吧,随即微信询问符某去向,符某回复自己正在卫生间,并告知消费付款方式。吴某向杨某微信转账1380元。符某去厕所后未再出现,吴某、张某在杨某的陪同下,一直在卡座喝酒猜拳。

次日凌晨0时01分至0时23分,杨某、张某、吴某先后向符某微信发送信息,但符某未应答;此后,符某未出现过,也未回复杨某、张某、吴某发送的消息;吴某、张某未再向符某发消息,亦未进行找寻,一直在卡座上喝酒至3月22日凌晨4时左右离开。

2025年3月23日凌晨4时30分,酒吧保洁人员未能打开符某所使用厕位的厕门,便向酒吧安保人员报告,酒吧安保人员亦未能打开厕门,便报警及拨打120,经救护人员检查,确认符某已无生命体征。5月28日,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尸表检查情况》记载:初步推断符某系猝死,推断死亡时间在24小时内。符某家属拒绝进行尸体解剖。

另查明,符某出生于1985年10月30日,符某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疾病,曾于2023年4月到医院进行心脏搭桥手术治疗。庭审中,张某自认对符某的身体健康状况知悉。

法院判酒吧及同行好友担责

共赔偿10.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据已查明事实,符某在当天用餐时未饮酒,其系在进入酒吧时直接去往厕所,并在如厕过程中突发疾病猝死,结合其自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疾病病史,符某的死亡与其自身身体健康因素有直接关系。

符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清楚其身体健康状况不宜进入案涉歌舞酒吧,但其缺乏对自身身体健康的管理及安全保护的意识,导致本案事件的发生,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某公司对经营场所内出现的异常行为发现、识别、启动应急机制不够及时,应对符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但该责任在符某死亡原因中所起作用较小,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某公司承担6%的责任较为适宜。

张某作为符某多年好友,明确知晓符某的身体健康情况,本应更加关照、注意,在符某去厕所后一直未出现的异常行为未能引起足够注意及合理怀疑,亦未曾试图去找寻过,未尽到必要的照顾、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轻微的过失,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承担3%的责任。

杨某系酒吧员工,其接受死者符某的消费预定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且并无证据证明杨某知晓符某的身体健康情况,其对符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认定,符某死亡各项损失共计1215287.79元。按照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72917.27元,张某赔偿36458.63元。一审判决后,符某家属、张某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