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日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未成年人骑行引发的侵权纠纷。在父亲陪同下游玩骑行的未成年人张某,因注意力分散撞伤同向步行的肖某。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的监护人赔偿肖某各项损失5727.2元。
2024年10月6日,在延庆区某村路口,未成年人张某在父亲陪同下骑山地自行车游玩,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注意力分散,自行车前部撞上同向步行的肖某后腰,致肖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无责。肖某当日就医,诊断为左侧第9后肋骨折,后起诉要求张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判决张某监护人赔偿肖某各项损失共计5727.2元,赔偿费用可先从张某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张某父亲支付。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在乡村文旅活动中侵权的,监护责任不可推卸。骑行作为乡村文旅热门项目,日益受到亲子家庭青睐,本案中,未成年人张某在公共道路骑行时分散注意力导致伤人,自身无赔偿能力,法院依法判令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本案提醒广大家长: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这一规定是基于未成年人身体条件、应急反应与风险防范能力作出的强制要求,旨在守护出行安全。同时,在带领未成年人参与骑行等活动时,须全程尽到管束与监督义务,不可因孩子“会玩”就放任不管;监护不是陪伴即尽责,而是动态关注、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否则,一旦发生侵权,监护人须依法为自己的监护疏忽“买单”。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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