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执行案款扣划至法院账户但一直未发放,该如何救济?

「法律解答」

先看法条。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修订)》》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在到账后的三十日内予以发放,特殊情况下需等到情形消失后的十日内予以发放。

这就意味着执行款的发放有可能没有期限限制。

故而倘若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有大量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那么特殊情形消失的时间就会出现迟延,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有义务通知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来参与分配。在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失联的或尚未启动债权确认的情况下,案款发放时间会受公告以及可能的诉讼程序影响。

倘若申请执行人中牵涉他案的,尤其是刑事案件,那么案款发放中止时间可能会更长。

据此,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了解确认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倘若执行法院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发放案款,属于执行行为错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倘若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则要考虑尽快予以处理,避免出现突发情况。因为转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案款的分配方式将会为发生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另外,被执行人破产一旦已被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可能已经终结,此时无法提出执行异议。

此时,申请执行人则可以退而求其次,考虑申请司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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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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