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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的通知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各物业公司:

根据《鄂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鄂州住文〔2024〕16号)和《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州住文〔2024〕20号)相关规定,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将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权限委托移交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按照“行政监管与资金运营分离、使用审批与资金拨付分离”监督管理原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批准统一开设了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和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了全市住房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为保证资金移交启用住房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顺利完成,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于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2日进行住房资金相关数据、资金、业务对接及账务移交。期间暂停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业务。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9月29日

来源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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