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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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可提执行异议,其身份属于“该他人”而非“利害关系人”。

检视过往类案,此类代位执行纠纷相关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梳理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2年,生效判决判令建筑公司给付孟某700万余元钢材款。执行法院依孟某申请,冻结了建筑公司所设分公司即安装公司账户上500万余元。李某以其系安装公司负责人、其与建筑公司有内部承包协议、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实务要点:内部承包实际施工人,无权提案外人异议之诉情形——被执行人公司不能偿债而执行分公司财产时,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权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李某与孟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见《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审判长苏戈,审判员李明义、张能宝),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702/244:29)。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14年,生效判决判令汪某偿还桂某民间借贷170万元及利息。桂某以汪某系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中学应付承包人建筑公司工程款为由,申请对中学、建筑公司强制执行。

实务要点:实际施工人代位执行发包人,应符合债权确定前提——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以各方当事人已依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项为前提。

案例索引:安徽高院(2018)皖民申1524号“某建筑公司与桂某执行异议案”,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仍应以各自合同的相对性为基础——安徽高院裁定丰磊公司诉桂丙胜执行异议之诉案》(孔蓉),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1206:06)。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6年,生效判决判令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与工程公司连带支付实际施工人秦某工程款7.8万元。2017年,另案生效判决判令工程公司支付投资公司借款500万余元,因工程公司未履行判决,其在开发公司应收工程款500万余元被冻结并被申请执行。其间,秦某提出执行异议遭驳回,遂诉至法院。

实务要点: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享有排除另案执行权益——法院判决发包人连带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享有排除承包人的债权人对发包人另案强制执行权益。

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17)渝01民终7901号“秦某与某贷款公司等执行异议案”,见《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享有排除另案强制执行的权益——重庆一中院判决秦江宁诉襄业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王坤、闫信良),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1011:06)。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08年,建筑公司承建指挥部建设工程。建筑公司与陈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陈某实际组织施工。2014年,该工程结算审计总价款为1391万元。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代付1212万元,又出借282万元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2013年,何某依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所欠其借款,法院依申请查封了陈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在指挥部的工程款190万元。建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

实务要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执行——建设工程发包人欠付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发包人所欠工程款。

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737号“建筑公司与陈某等执行异议案”,见《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能强制执行——江苏宿迁中院判决盛元公司诉何某、陈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崔永峰),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107:06)。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9年,赵某依生效调解书申请法院查封开发公司名下房产。2010年,邬某以其挂靠开发公司,系小区开发项目实际开发人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

实务要点:挂靠开发房产,不能对抗被挂靠企业的债权人执行——个人以其系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内部承包为由主张开发房产所有权,不能对抗被挂靠企业债权人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江西高院(2011)赣民一终字第7号“邬某与赵某等执行异议案”,见《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所有权的认定——江西高院判决邬玉成、王小洪与赵汉斌等执行异议诉讼》(龚雪林),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06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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