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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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云南康瑞德医药有限公司等6家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暂停经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同意云南康瑞德医药有限公司等6家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暂停经营申请(企业名单见附件)。

暂停经营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恢复经营的,需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予以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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