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扎实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肉类产业高质量发展,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第三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太原市尖草坪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违规处理原料废弃物案

2024年6月11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记录生产加工过程中去除的带耳猪头肉淋巴的处理过程,无相关印证材料。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典型意义:

淋巴肉含有大量淋巴结、脂肪瘤和甲状腺,属于猪肉中必须进行严格“整修”的部分,是猪肉中公认品质差,价格低的部位。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废弃物的有效处理,是防止肉制品原料废弃物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环节。

案例二:太原市小店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4月7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虾滑(生产日期2024.1.19),未按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没收涉案产品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停止销售并召回处置问题产品。

典型意义: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将标签规范化管理,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忻州市偏关县某主题宴会厅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案

2024年8月3日,偏关县市场监管局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偏关县某主题宴会厅过程中,发现部分食品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为宴会餐厅,就餐群体庞大集中,其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案例四:平遥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的叫花子鸡产品的监督抽检中,样品中商业无菌项目检测不合格。该产品由平遥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2024年2月19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平遥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业无菌一般指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以后,不含有致病微生物和常温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商业无菌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杀菌不彻底或产品包装密封不严。食品生产企业一是要熟悉并掌握杀菌操作流程,确保杀菌过程彻底;二是要做好杀菌后的检验关,要对包装破损、有沙眼、封口处夹肉等产品挑选出来,对出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三是要在运输和经营环节,关注是否有包装破损、温度贮存不当等导致问题产品发生。

案例五:运城市垣曲县张某某私屠滥宰案

2024年1月30日,运城市垣曲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反映,称有人在皋落村私屠滥宰羊。接到举报后,垣曲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家里发现涉案工具:屠宰刀1把、屠宰挂钩2把。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张某某交代当天已屠宰2只羊,收费200元,张某某在未取得屠宰资质和屠宰条件情况下屠宰动物。依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运城市垣曲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没收涉案工具屠宰刀1把、屠宰挂钩2把进行集体销毁,并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非法屠宰畜禽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私宰肉品一旦进入市场,将严重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严管严控肉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切实保障了我省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

案例六:长治平顺县某商行涉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产品案

2024年5月22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位于平顺县某商行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从河北省保定市某公司购进羊胴体时的《动物检疫证明》未加盖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志用章。经平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通过道路向本省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防疫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案的查处对规范动物运输监管,防范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保障羊肉稳产保供和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长治市潞城区某公司涉嫌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案

2024年5月24日,长治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长治市潞城区辛安泉镇的某养殖场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养殖场生产记录中显示存栏数为392头猪,当事人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免疫及防疫监测记录中未登记2024年春季疫苗接种情况,且无法提供已接种疫苗凭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典型意义:

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可以强化畜牧业的防疫体系,确保动物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具体来讲:一是保障动物健康,减少疫病传播风险;二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三是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增强行业竞争力。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促进防疫工作的全面落实,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八:吕梁市兴县曹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4年4月17日,兴县公安局康宁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街上销售疑似假冒牛肉干,接警后民警现场查扣疑似假冒牛肉干若干,经专业机构鉴定,查扣的疑似假冒牛肉干为鸭成分和猪成分。2024年4月22日,兴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4月26日对犯罪嫌疑人曹某采取取保候审。

来源:山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