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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和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大概率会被人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比如 “恒永顺” 商标,指定在第 31 类植物、新鲜水果等商品上,被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知局裁定该争议商标与恒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商品类似,易导致公众混淆,最终 “恒永顺” 商标被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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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 “百事易购” 商标,百事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是模仿其驰名商标 “百事” 并损害其字号权。虽百事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 “百事” 作为其商号在玉米商品领域具有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百事公司具有知名度的商品行业跨度大、功能用途等差异明显,最终该商标被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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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 “LOWE'S” 商标,被落维有限公司以与 “LOEWE” 商标构成近似为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知局支持了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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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品牌方为维护自身权益,不会容忍近似商标存在。对于小企业而言,与大品牌的商标产生关联存在巨大风险。商标注册后,在五年内他人可依在先权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五年限制。

所以,企业家应树立正确认知,选择独创标识,远离与大品牌商标的相似,避免因商标问题带来诸多麻烦。总之,注册近似商标绝非明智之举,企业应在商标选择上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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