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事心双解和为贵”办案机制和简案快办诉讼模式的基础上,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鲁枫和畅”轻罪治理品牌为引领,活用“六字”方针,紧盯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在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过程中,积极推动轻伤害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成功消除了多起轻伤害案件双方的积怨,为服务民生贡献了“检察担当”。

理念崇“新”,找准案情“中心点”。积极转变办案理念,在“准”字上磨本领,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合理配置办案力量,把找准矛盾调处结合点作为办案切入点。坚持小案不小办,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理清责任作为轻伤害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找到症结和调处工作的结合点,了解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再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绝不能“一诉了之”。如办理的刘某申请立案监督案,刘某醉酒后纠缠张某并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刘某在欲殴打张某时自己摔坐在地,膝盖受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刘某至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认为自己的伤情系张某造成,情绪激动,意见很大。检察机关经查看监控及审查证据认为,刘某的伤情不能归责于张某,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参会,在听证会上播放案发监控,并邀请公安机关法医到场对伤情形成过程进行说明,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上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刘某收到检察机关的答复文书后无其他意见,未出现信访情况。

速度崇“快”,提升办案“加速度”。在推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实行“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类案专办”模式,针对矛盾化解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横向上成立轻罪案件办案组等专业化组别,纵向上成立由部门负责人总体把关、检察官直接负责、检察官助理协同辅助的轻伤害案件办案组,督促及时发现并区分矛盾性质,自受案当天务必立即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理清矛盾化解工作思路,形成初步意见并安抚被害人情绪,避免矛盾继续发酵,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办理的马某故意伤害案,根据案情判断两人并非陈年积怨,符合即时化解矛盾的条件,自受案之日起即引导双方和解,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多次沟通,用时45日化解了双方半年多未解开的矛盾,促成双方顺利达成刑事和解。

举措崇“灵”,打好调解“提前量”。建立矛盾调处释法说理梯次化解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按照矛盾纠纷化解的规律,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全力开展调解工作,结合公安机关的职权优势,充分利用基层社会组织资源进行调解,更好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如办理的杨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成功调解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仅用了7天时间即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让涉事双方感受到司法为民的“加速度”;对于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首先了解前期调处过程,有针对性的、公开透明的开展后续工作,灵活采取检察机关主动调解和当事人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予以确认两种调解模式,最大限度为当事人双方和解创造条件。

方式崇“活”,形成调解“凝聚力”。积极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化解,针对婚恋纠纷、邻里纠纷、亲友矛盾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探索联合居(村)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辖区派出所共同进行调解,倾听双方合理诉求。办理的杜某故意伤害案,两人系同村村民,因琐事积怨多年,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沟通其二人所在社区以及辖区派出所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不间断的进行释法说理,基于双方充足的时间考虑,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半年后,两人终于解开多年心结,握手言和;针对矛盾难以化解的案件,主动进行检察听证,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听证,引导涉事双方在听证会上直接对话和交流,消除误解,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在听证会上把法律讲清楚、把道理讲明白、把感情讲到位,提高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释法说理的力度,提升各方对处理结果的认同感,真正做到息诉罢访。

成效崇“实”,搭建沟通“连心桥”。秉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心,致力于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针对因刑事案件带来的其他影响群众生活的连锁反应,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予以调和。办理的杜某故意伤害案,两人因耕地地界问题产生矛盾,案发时正值秋收时节,两家因刑事案件的矛盾导致无法耕田播种,对于农民来说,丰收和播种是头等大事,承办检察官及时与涉事双方进行沟通,引导双方暂时放下矛盾,顺利完成播种;针对民转刑类的轻伤害案件,促成双方自愿达成民事和解,继而有效化解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反响崇“暖”,唱响互谅“和谐曲”。切实关注涉案双方实情,在积极释法说理的基础上,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切实推动互谅互信,积极推动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如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两人因合伙创业而产生债务纠纷,被害人多次向王某讨要欠款,本案也是在讨要欠款过程中发生的,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但在矛盾没化解的情况下作出该决定必然会引起被害人信访,本案的处理不只涉及故意伤害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被害人要求王某偿还近20万元的债务才肯谅解,检察官一方面向被害人讲明民事和刑事的界限,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听取王某意见,其愿意偿还债务,但因经济压力只能分期偿还,被害人则因对王某失去信任而拒绝分期偿还。承检察官反复沟通双方,并监督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分期完成了刑事部分的赔偿,被害人逐渐建立起信任,两人达成了按期还款协议,承办检察官告知被害人若还款协议不能如约履行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帮助,被害人送来锦旗以示感谢;与此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报线索,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减轻被害人“因伤致贫”的压力,提高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推动矛盾化解工作有效进行;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在矛盾化解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各地区、各部门亟需强化的重要民生课题。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刑事案件领域中轻伤害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切口,运用“六字”方针推动解决刑事案件中体现出的社会矛盾,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