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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起到以案说纪的警示作用,提升公职人员规范执法意识,10月14日上午,菏泽首例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在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菏泽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县区检察院、曹县看守所组织40余名干警到庭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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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高悬,庄严肃穆;法槌起落,声声入耳。庭审现场规范严谨、秩序井然,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深深悔过自己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使现场旁听人员切身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不可侵犯的威严,以及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教训。经过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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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的审判,产生了无声的震撼。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被告人的“现身说法”,进一步强化了大家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树立严格执法理念,端正工作态度,正确对待权与责,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