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周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5万元及利息,并由周某承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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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周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周某名下账户余额均为0元,但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便依法查封该房产,并启动拍卖程序。周某收到拍卖裁定后,以该房产系其家庭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唯一住房不得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周某及其家属名下确无其他房产,并向周某释明道,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不是排除执行的合法事由。

执行法官经与李某沟通,其同意在房产变价后为周某保留8年房租。灵宝法院依法对周某房产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了处置参考价,并进行公开司法拍卖,最终第三人赵某以最高价43.6万元竟得。执行法官经与李某、周某沟通,在扣除辅拍费用1744元后,为周某预留了8万元的房屋租金,并将剩余款项发放给李某,案件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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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周某试图以“唯一住房”为由阻碍执行,结果房产仍被拍卖,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唯一住房已然不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挡箭牌。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以便案件尽早执行完毕。(苏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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