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出来2019年《人民日报》的一条微博,大意是: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下面截图中的11岁为虚岁)被害身亡。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从网上找到了这条消息后更进一步的信息。这个女孩在美术班补习美术,家长每天都会接送。唯独10月20日下午,女孩用妈妈手机玩游戏,因为怕被听见,调了静音。到了快接她回家的点,爸爸给妈妈打电话让她去接,但因为手机静音妈妈没听见,睡过头半小时。

女孩在独自回家的路上,遇到了13岁的蔡某。她把他当做同龄的小哥哥,没有任何防备,当他提出需要帮助时,她欣然应允,被骗到了“魔窟”。她出于本能的恐惧反抗了,却因为体力悬殊被掐住了咽喉。他害怕她将事情抖落出去,于是恶向胆边生,决定杀人灭口。整整7刀!……

网上的消息称:这个恶魔人渣,竟然在杀害了小姑娘之后,两次跑到女孩儿父亲面前,问他小女孩回来了没有……最令人发指的是,他竟然在同学群里炫耀自己杀了人。

且这一切都是预兆的。小区邻居反映,蔡某早有犯罪迹象,并非偶然,才13周岁的他身高已经175,体重140多斤,平时就多次尾随女孩甚至成年单身女性,跟进单元楼。还有一次,蔡某对小姑娘动手动脚,女孩儿家长报警之后,其家长还不承认,说是对方诬陷造谣……

前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内容是: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惨烈冲击心灵,良知呼唤正义。网友对于这条法律条款纷纷发声质疑,表示不该如此保护施暴者,要给小女孩一个公道。至于所说到“收容教养”,纷纷表示不相信这样的杀人恶魔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于是,有人便说起那个6岁半的小女孩儿(2019年案发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政权村),和亲戚家的两个男孩儿(分别为7岁、12岁)玩耍时不慎摔倒昏迷,两人害怕被家长知道后遭受惩罚,竟然将小女孩儿击打致死。

也有人说起那名7岁的女童(2017年2月案发地:江苏省常州市),被同一小区的15岁少年侵犯,事后担心丑行败露,将女童从25楼推下致其惨死。

还有人说起陕西神木的那个15岁的少女,2018年9月的23日被逼迫卖淫、后被殴打致死,惨遭肢解、掩埋,六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

还有北京石景山的那个案子,2004年4月4名少年想弄点钱花,其中一个说:“我们都是小孩,没到18岁,法律不会判咱们死刑,咱们要弄就弄个大的!”于是便绑架了一名16岁的同学,勒索150万,最后将其残忍杀害。4人在法庭上听了法官的宣判、无一死刑,竟然相视而笑……

还有2015年、湖南邵东,11岁、12岁、13岁,三个未成年,因为上完网后肚子饿了,翻墙进入一所小学,并进入了学校小卖部偷东西,被一名老师发现。三人做贼心虚,害怕老师报警,便将其打死后、将钱财洗劫一空。

还有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13岁的赵某,强奸了一名14岁女孩;2005年9月26日,赵某闯进女孩家中,当着女孩的面,杀死了她的母亲……

大家说,我们是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可这些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甚至是更弱的弱者啊!谁又来保护他们?!……可是,他们也需要公道,也需要正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