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宥制度是一项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司法制度,作为传统法制的补充,赦宥制度是随着朝代更迭而逐渐得到丰富和发展的。

虽然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每一历史阶段的赦宥都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但赦宥制度最终还是凭借着自身独有的先进性成为中华法制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

一、赦宥制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因为其有利于笼络人心、增强军队战斗力、维护政局稳定等方面的实用性而成为我国法制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现代学者认为,赦宥作为一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刑事政策应追溯到五帝时期。但是由于缺少足够的史料证据,这一学说如今还停留在假设阶段。赦宥制度被广泛运用始于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诸侯争霸,群雄并起。赦免制度因其在笼络人心、增强军队战斗力、维护政局稳定方面具有突出的实用性,更多的被用来作为加强中央集权、施恩布德的措施。

例如《左传》记载襄公九年,晋国率诸侯联军攻郑,为了增加军队战斗力,晋国将本国奴隶赦免并充军,从而取得了兵力上的优势。类似晋赦囚从军以增加战斗力的作法,在当时各国屡见不鲜,后世很多赦宥理念都可以在此追根逐源。

《史记·秦本纪》中也有缪公、昭襄王以及孝文王赦罪人,奖赏功臣的记载。当然,在秦扫灭群雄,一统宇内之前,无论赦宥的范围如何,都不能称为真正的大赦天下,“大赦天下”是高度集权的帝国制度出现后才有的新事物。

秦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大一统王朝是最有条件进行“大赦天下”的,但秦王朝的第一位皇帝秦始皇在位几十载除赦免过赵高、高渐离等个别人外,从未颁布过大赦诏书。

这可能与秦始皇推崇的法家思想,奉行重刑主义,主张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密切有关,而且他本人的性格也是:

“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

不过秦二世二年,为打退进攻咸阳的农民起义军,鉴于秦军兵力不足,二世皇帝便听从绍府章邯的建议,大赦骊山刑徒从军。虽然结果并没有挽救风雨飘摇中的秦王朝,但这应该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真正意义的“大赦天下”。

代秦而兴的汉朝,既继承了实施“大赦天下”的帝国制度,亦汲取了秦“急法不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在“德主刑辅、无为慎刑”思想指导下,根据社会政治军事需要不断对其改革,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赦免制度。

二、因为治国思想的支持和吸取秦朝灭亡经验教训的需要,汉代成为赦宥制度发展的高峰期,同时,大量的赦宥也为汉朝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赦宥制度作为汉朝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构成中属于上层建筑。但是这样的上层建筑得以确立必然需要一种适合其生存发展的思想基础,且这种思想基础必须植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各面,成为被全社会所接受的治国思想。

汉代的治国思想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

在先后经历战国、秦末动乱之后,到了西汉初年,中原大地上的经济已经极度凋敝,休养生息,恢复生产成为当时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

而恰是此时,道莫大于无为的黄老学说契合了汉初“休养生息”这一政治目的,从而由一种政治理想转变为大汉王朝治国理政的最高知道思想。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汉初黄老之术实质是诸子百家思想的杂糅体。因为它不仅有援道家学说以救法家之穷的嫌疑,而且还吸收了儒家的“德刑相济”、“文武并用”等观点,同时又涉及一些阴阳的学说。

所以这样一个集百家之所长的先进思想虽然对“专任刑罚”持严格批判态度,但是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

而且无论是从高祖、吕后、文景诸帝的清静无为、刑不厌轻的黄老学说;还是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儒家经典教义与法家、道家、阴阳等诸子百家学说有机杂糅形成的新儒术,都为“天人合一、君权神授”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并进而为赦宥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所以,终汉一代,无论是黄老思想还是儒家思想都对赦宥制度持支持态度。

不过,虽然终汉一代一直努力使刑律朝着宽缓的方向发展,但刑律严苛却一直是两汉政治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即使在以“宽政恤民”著称的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举措也并未达到宽刑的理想效果。

武帝时期,汉朝的刑罚制度更是走向了极端,穷民犯法、酷吏击断,更创造更创设《腹诽》等法,史载:

“法网之严密,吏治之苛酷,几胜秦时。”

在这种情况下,赦令的颁行往往能对过于刻酷的刑罚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民怨起到补救作用,故诸帝连连大赦。

此外,秦朝“专任刑罚、赭衣塞路”因暴政而亡的前车之鉴使汉代统治者在思想层面上保持高度主动而强烈的历史意识:

“严刑酷法,天下必怨,久而叛之”

故而不定期的赦宥是缓和矛盾、约法省刑重要措施。

虽然大赦能使真正有罪之人侥幸逃脱,但至少可以保证没有犯罪的人免遭牢狱之灾,这在一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交通落后、信息传递缓慢、民族情况复杂、人文习俗不尽相同的大国,全面的赦免应该是最有效、也是最直接司法疏导方式了。

所以不得不说,对于汉王朝没有重蹈秦朝覆辙,赦宥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汉代赦宥制度虽然还处于发展时期,但因为汉代统治者推行赦宥制度的目的是缓解阶级矛盾,所以汉代所颁布的赦宥诏令中,大赦令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汉代赦宥制度的表现形式是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以赦免诏令的形式,减免犯罪人的刑罚处罚。由于赦免诏令在汉代只能由皇帝掌握,所以此举极大地显示了汉代皇帝的仁德,对汉代皇权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在汉代,如果赦令中写有“赦天下”或“大赦天下”,则表明这次赦免是大赦。大赦是赦免地域范围最广,赦免罪刑最多的赦免类型。

一般认为,大赦的地域范围遍及全国。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在国家的“大一统”时期,大赦才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而在王朝初期和末期,由于尚未完全统一或者分裂割据,大赦的地域范围是有限的,仅在统治区域内有效力。

大赦所赦免的罪刑,除少数严重罪刑以外的所有罪刑都可以得到赦免。如果赦令中写有“诸不应宥者,皆赦除之”一类的文字,则可以赦免按照惯例不应该赦免的罪刑,那么这也就是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赦免所有的犯罪。

这在汉代以后,逐渐形成赦所原和常赦所不原的赦宥规范。常赦所不原是指特别赦免一些在普通大赦中不被赦免的性质严重的罪行。

大赦的生效时间应是在接到大赦诏书之时。建初中,周纡为渤海太守,每次朝廷的赦免诏令下达到郡里,他都将赦令藏起不拿出来,“先遣使属县尽决刑罪,乃出诏书”,他也因此获罪,免官归乡。从中可以推断出,大赦的生效时间应该是各地接到大赦诏书的时间。

汉代是赦免制度逐渐形成的时期,对于赦免的原由尚没有完全制度化的规定,大赦是汉代赦免的最主要类型,大赦的事由繁多。汉代皇帝施行过大赦的缘由有二十余种,其中施行大赦的次数最多的缘由是改元、灾异、践祚,然而这些缘由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成为定制。

如一般汉代皇帝会因践祚而推行大赦,但西汉的惠帝、景帝、武帝,东汉的和帝、冲帝就没有因践祚而施行大赦。

而在遇到灾异时,有的君主会施行大赦,有的不会,即便是某位君主在位期间,多次发生同一灾异,那么在灾异发生时,也是可能会施行赦免,也有可能不会。

赦免原因众多,但没有一项是必须实行赦免的。这虽然是汉代赦宥制度尚未完全制度化的表现,但是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同样是汉代的赦宥制度在向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的证明。

不过虽然汉朝的赦宥制度并不成熟,但纵观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法制建设,汉代对赦宥制度的发展已经可以算得上是古代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了。此外,由于汉朝给赦宥制度的发展和运用定下了基础模板,此后的历朝历代也大多引用汉制,所以汉代赦宥制度的影响极其深远。

参考文献:

《汉书》

《后汉书》

《资治通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