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警方集中销毁一批非法枪爆物品

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安排部署

10月21日

晋城市公安局

在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厂区

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开展

以“销枪爆 除祸患 保民安”为主题的

集中销毁非法枪爆物品活动

对收缴的非法枪爆物品

进行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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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督察支队、巡特警支队、政治部宣传处以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同志及民警代表参加活动,活动还邀请了部分群众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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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共侦办涉枪涉爆刑事案件22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1人;查处涉枪涉爆行政案件8起、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案件56起,行政处罚62人。收缴了一大批枪支、子弹、炸药、雷管、管制刀具等,确保了枪爆物品不打响、不流失、不炸响,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此次活动

共销毁非法枪支169支

以及管制刀具、弩、 各类铅弹、钢珠弹等

组织开展集中销毁非法枪爆物品活动,充分展现了公安机关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的战果和成效,表明了公安机关对枪爆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有效震慑了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增强了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枪爆物品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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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安机关将持续坚持“零容忍、零懈怠、零死角”,严管严控枪爆危险物品,严打严治枪爆违法犯罪,打好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整体战、联动战、合成战,坚决铲除枪爆违法犯罪及其滋生土壤,坚决消除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安全触手可及、安全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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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刑 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枪爆违法犯罪

积极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对广大群众的举报线索

公安机关将逐条核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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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