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按所有权归属划分,古罗马奴隶可分为两大类,即私人奴隶和公共奴隶,前者属于奴隶主个人,为主人提供各种劳动和服务;后者属于罗马国家或社会团体,为罗马国家或社会团体提供公共服务。

(一)家内奴隶的定义和早期发展状况

除此之外,从法律来看,罗马法并未按照奴隶所从事的劳动类别对其进行划分,也并未按照奴隶的生活地点为其进行区别,对于古罗马人而言,奴隶是一类社会地位处于最底层的群体,他们备受藐视,并非因其劳动力价值低下,而在于其社会地位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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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所从事的劳动类型从根本上取决于主人分配,而非奴隶自身特性,即便帝国早期,奴隶有很强的意愿用所从事劳动种类标榜自己身份,但从根本上讲,这种能激发奴隶独立意识的做法是不被奴隶主阶级所接纳的。

在奴隶市场上从事奴隶交易时,奴隶贩子一般会在奴隶的挂牌上标明奴隶所擅长的技能,让买主为其分配劳动时作参考,却并未将待售奴隶进行具体分类。概括来说,古罗马人对奴隶的基本认知为:任何非自由人,不论其经济水平高低、待遇优劣、从事劳动种类繁简、与主人关系亲疏,皆毫无区分地划归为奴隶。

然而在生活实践方面,从事不同工作的奴隶确实因其自身的劳动特性而有别于其他奴隶,所以一般而言,家内奴隶是指那些“与主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被主人分配用于服务主人日常起居、承担主人家务或为主人处理私人事务,完全脱离或较少、低强度从事物质生产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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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后来许多自出生就为主人提供日常服务的奴隶,他们确实更像专门的“家内”奴隶,但这只是习惯对他们的称呼,他们的劳动类型并非一成不变,会随时根据主人的意志而转换,例如,主人会惩罚家内奴隶到乡下从事农业生产,使其沦为农业奴隶。

在罗马建立“真正奴隶制社会”以前,即便奴隶主没有“家内奴隶”这一概念,但几乎所有的私人奴隶都处于家庭奴隶制之下,与主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属于家内奴隶。罗马早期,家内奴隶与其他类型奴隶尚未完全分离,他们不但要照顾主人日常起居,协助主人处理日常事务,有时也会随主人一起从事田间农业劳动。

衣食方面,罗马法很早就规定奴隶主须为奴隶提供必要的衣食,以使奴隶能够正常工作。但这一规定特别强调所供衣食只需保证奴隶活着即可,无关质量好坏和是否足量。奴隶的食物用拉丁文“cibaria”表示,这一词通常也指代喂养牲口时所使用的饲料,因此罗马早期的家内奴隶,其衣食待遇总体是低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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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根本原因主要并非因为奴隶主残酷,而是此时的罗马还很弱小,尚未称霸地中海,奴隶主阶级大多只是拥有几名奴隶的公民小农,他们自身温饱尚需辛勤耕耘获得,其家内奴隶待遇也相应十分低下。家庭生活方面,家内奴隶是家庭中的一份子,处于家长的统治权之下,因此家内奴隶的“婚姻”受这种统治权的影响。

罗马早期,奴隶主大多是公民小农,只占有几名奴隶,且男多女少,奴隶主对女奴有性占有权。此时大多数家内奴隶不但不能拥有合法婚姻,而且奴隶之间的结合也不稳定,因此连事实婚姻也较为少见。

奴隶仅仅只是出于生理本能与其他奴隶结合,难以形成事实婚姻。尽管奴隶主与女奴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很少出现奴隶主释放女奴并娶女释奴为妻的情况,男奴和女主人结合的例子则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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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奴关系方面,这一时期,由于罗马奴隶制规模较小,主奴之间互相熟识,因此家内奴隶与主人的私人关系与共和国晚期相比较为温和。例如,王政时代,贵族图尔努斯在其家内奴隶的帮助下,对抗暴君小塔克文及其党羽。然而,有一点必须明确,即罗马早期这种家内奴隶与主人关系较为温和的一面,多数情况下仅限于主人和家内奴隶的私人层面,从未上升到社会共识层面。

整个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基本态度是不信任,其关系是敌对的。例如,塔西佗《编年史》中曾记载,公元61年,罗马市政长官佩达尼乌斯·赛昆图斯被自己的一名家内奴隶杀害,按照罗马传统习惯,其他400名家内奴隶皆应该被连带处死。

元老院针对如何处理其他家内奴隶进行了辩论,其中坚持处死奴隶,维护罗马传统做法的元老,当时的法学家盖乌斯·卡西乌斯做出这样的辩论。在这场辩论中,虽然有声音提醒元老们,这些家内奴隶中包含很多无辜的男女老幼,但大多数元老们还是支持遵照传统,处死这400名家内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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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辩论可以看出,身为元老的卡西乌斯把祖先们对待奴隶的态度当做支持处死这些家内奴隶的有力依据,充分表明罗马早期,虽然家内奴隶和主人关系较为温和,但基本逻辑依旧是不信任。

另外,罗马帝国建立前,有关奴隶在法庭上出庭作证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不信任,例如,若一名奴隶在法庭上被要求提供证词,那他必须先受到一番严刑拷打,因为当时社会普遍认为,奴隶只有被严刑拷打后才能说出真相。

(二)家内奴隶与农业奴隶的分离

罗马早期,主人和家内奴隶虽会一起在田间耕作,但家内奴隶所起到的仅是协助作用,田间劳动从一开始就不是家内奴隶从事的主要活动,早期的罗马奴隶主也并无将奴隶特意用于农业生产的意识,而是随着罗马对外大征服,大量战俘奴隶应用于农业生产,公民小农逐渐破产之时,奴隶才代替罗马公民小农成为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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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罗马共同体成员为拥有小块土地且劳动的公民,公民身份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这个共同体中的一份子,每一个个体又是私有者,拥有土地是公民的重要标志,这些公民以亲自耕种土地的方式来宣示自己的公民身份,并以亲自耕种土地为荣。

共和国晚期,伴随着公民小农的逐渐破产,大多数公民无地可耕,但由于公民身份的优越感存在,失地农民不愿受雇于他人,为其耕种土地,宁愿沦为流氓无产者,进入城市,致使自由雇工不能取代公民小农成为土地耕种者。

因此,农业劳动力缺口为罗马采用大量奴隶劳动奠定了基础,罗马奴隶数量的增多,使用范围的日益广泛,最终为奴隶分工细化提供了可能,罗马人对待奴隶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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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奴隶被长期用于农业生产,因此习惯上,这些奴隶便被成为“农业奴隶”。此外,由于罗马财富增加和诸多行业的发展,致使大多数奴隶长期稳定地从事一类劳动,家内奴隶和农业奴隶,以及其他类型奴隶的区分逐渐明确。

结言

王政时代和共和国早期,家内奴隶几乎任何杂活都做,像洗衣、做饭、照顾主人子女、服侍主人起居等皆可由同一个家内奴隶承担,到了共和国晚期,许多大奴隶主的家内奴隶皆各司其职,不同劳动由不同的家内奴隶负责。

其结果是,一方面,大部分家内奴隶不再像过去那样能够与主人建立亲近且熟识的关系,另一方面,部分家内奴隶自此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其物质生产属性被大大削弱或彻底剥离,主人不再视一些家内奴隶为自己家中的“下等人”,而纯粹视其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