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胶州段项目建设区域征地安置工作,近日,胶州市水利局制定了《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胶州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内容节选自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偿补助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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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地范围
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征占地范围主要涉及胶州市胶莱街道沟西村、刁家丘村、沟东村、尹家庄村、大赵家村、五里堠子村、西岭村、冷家庄村、匡家庄村、夏于庄村、官路村、石门子口村、毛家屯村、小杜戈庄村、大杜戈庄村、阎家屯村、宋家屯村、栗园村、耕乐庄村、东岭村、河南村、曹戈庄村、吴家庄村、张跃屯村、辛庄村、花埠顶村、撑角埠村、十五亩地村、大回村,胶州市李哥庄镇双京村、东小埠村、西小埠村、后辛疃村、前辛疃村、小辛疃村、大窑村、小窑村、周臣屯村、新马家庄村、李魏屯村、陈家埠子村、大屯一村、纪家庄村,胶州市胶北街道东蔡家村、王家村、袁家村、于家村、瓦屋庄村、李家村、小沟底村、王家庄村、前柏兰村、后柏兰村、玉皇庙村、辛屯村、后屯村、前屯村、店子村、后寨村、前寨村等。

以上征占地区域具体以实际用地红线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方案制定。

(一)征地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二)村民生产安置: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工商企业及养殖户的搬迁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征地涉及到的坟墓,需统一搬迁至各自村经济合作社指定的坟墓安葬地点或自行安置。

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非法建造坟墓。

相关补偿标准。(具体以补偿方案为准)

一、房屋的补偿。对工业类房屋、办公及养殖类用房补偿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评估确定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1.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国家有关土地估价规程,按照胶州市土地的基准地价,结合其土地的市场价格状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文件规定,划拨用地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实施评估,给予补偿。

3.征收合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补偿,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合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经依法评估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其他补偿。

对附属设施、特殊构筑物、装饰装修、不可迁移的生产设备等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四、有关补助补偿费用标准。

企业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补偿费、停产损失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因土地征收导致搬迁的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9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农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基本农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2),建设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未利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0.8。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补偿费包括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以年为单位逐年补偿,不足1年按1年计算,占用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胶州市耕地年产值2800—3600元/亩的补偿标准,占用其他土地不低于以上标准的0.8倍,进行平等协商确定;

涉及占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

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3〕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4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标准实施。具体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拨付及使用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拨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

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拨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申请人要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兑付给权利人。补偿不到位的不得使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拨付(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按程序由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到胶北街道办事处、胶莱街道办事处、李哥庄镇政府专用账户,再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农副业设施等补偿费,由相关镇、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兑付给被征迁人。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5号)第二十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后,应当依法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来源|乐易齐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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