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北京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环境资源类刑事律师
本文由张毅律师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关于污染物性质,相比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及其他有毒物质,实务中认定规则最复杂的应该是有毒物质中的“危险废物”的认定,本文对“危险废物”的含义、司法认定规则进行较系统地梳理。
一、什么是危险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2023环境污染解释)第十七条明确,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该规定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规定一致,即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固体废物。
根据上述规定,危险废物有两类:
1.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六条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同时要说明,固体废物并不限于物理上的固态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还包括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危险废物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2016年、2023年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名录+其他证据+书面意见”认定规则。《2023环境污染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司法解释确立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认定规则,并未明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的认定规则,在2019年2月2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纪要》在“13.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中,根据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源和相应特征是否明确、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是否确认制定了相应的认定规则和证据规则。
(一)危险废物的司法认定规则
根据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源和相应特征是否明确进行司法认定。
1.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的认定
一般认为,考虑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危险废物的产生源)、废物代码、危险特性(指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以及产生阶段均有明确描述,原则上,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可以直接依据目录认定。[1]但在司法认定中也要考虑来源和相应特征是否明确:
(1)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
(2)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上述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2.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的认定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的,结合《2023环境污染解释》第16条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对物品的特征进行鉴别,符合相应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危险废物。对确需进一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测鉴定工作。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危险废物已经同非危险废物混合,则原则上应当对物品的特征进行鉴别,符合相应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危险废物。理由相当简单,危险废物同非危险废物混合后,可能出现不再是危险废物的结果,因此需要进行鉴别。
(二)书面认定意见的出具
在认定的证据方面,《纪要》对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认定意见进行了规定,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对已确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且产废单位环评文件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根据产废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验收意见、案件笔录等材料,可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出具认定意见。
2. 对已确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但产废单位环评文件中未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应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工艺,对照判断其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列入名录的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
(2)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原辅材料、产生工艺等进一步分析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测,并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出具认定意见。
3. 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无法确定的,应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测,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出具认定意见。
(三)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等在认定危险废物时的效力
有意见认为,《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增加规定作为认定相关危险废物的依据。经研究,目前,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可由企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实践中,此种验收结论还存在一些问题,权威性难于完全保证,故不宜一概纳入认定危险废物的依据。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等技术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与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对相关企业排放危险废物情况具有一定证明功能。基于此,《解释》采纳这一建议,在第15条第1款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1]
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2014年1月27日回复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的《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04号)中就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HJ/T254-2006)不具备认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法律依据。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时,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中确定采样的份样数、份样量和采样方法。因此,建议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对电解铝行业阳极残极碳渣进行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危险废物管理属性。也即,即使在行政监管时,也不能依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等材料直接认定污染物性质,而是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认定,行政监管尚且如此,刑事司法更应严格。
因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等并不能作为直接认定危险废物的证据,但可以作为认定危险废物时的参考。
三、实务案例中危险废物的认定及辩护建议
根据相关案例,可以大致了解哪些是常发生的危险废物,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哪些证据认定,如《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及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件等。
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做简要分析:
案例一: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该案综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书等证据认定为危险废物。
案例二: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被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经青浦区环保局认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该案由环保部门出具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为危险废物。
案例三: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该案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钢板清洗废液回收处理协议书、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合同、环境保护局的固体废物鉴别认定意见、监测报告书、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认定是危险废物。
案例四: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重晶石开采和硫酸钡、碳酸钡、硝酸钡生产销售等,主要业务之一为生产化工原料碳酸钡,生产产生的废渣有氮渣和钡渣。氮渣属一般废弃物,钡渣属危险废物。——该案由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贵州省某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污染物中含有Ba离子,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从而认定是危险废物。
案例五: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废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弃物。——该案综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为危险废物。
辩护建议:对于此类案件,辩护人除了掌握在多数案件中都会出现的司法鉴定规定之外,还需要熟悉环境监测、检测、鉴别的规定和程序,才能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鉴别意见、鉴定意见进行准确的质证,必须要是,可寻找专业人员的帮助,以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下篇文章,对环境监测、环境检测、鉴别、司法鉴定进行梳理。
参考文件:
[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3年第25期,作者:周加海 喻海松 李振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张毅 律师
审稿:君博 助理
张毅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辩护律师。执业10年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精准化的辩护方式,办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最高司法机关挂牌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新晃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深圳市光明新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等大要案,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
联系方式:18813336688(微信同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