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乙某1因与甲某1和甲某2发生矛盾将对方拍摄并配文发送到网上传播,对未成年人甲某1和甲某2造成名誉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乙某1、乙某2和乙某3公开道歉并赔偿。
原告甲某1、甲某2和其他未成年人在小区踢足球时,妨害到了被告乙某1及其父散步,双方遂至小区物业处,就能否在该地点踢球、原告沟通是否得当发生了争议,被告乙某1随即录制视频(视频中二原告佩戴口罩),发布在个人微博账号和社区微信群中,配文“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并向由乙某2、乙某3共同运营的知名微博账号投稿,该微博账号在未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对该视频进行了传播,也配文“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该博文观看量达3.8万。
随后,全网多平台传播该视频,部分网友对于涉案视频的未成年人发表评论“老鼠的儿女”“谁家养的一公一母两条狗”“大家都体谅一下吧,毕竟是两个孤儿”等。二原告认为,该视频侵犯了其名誉权和肖像权,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集中体现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法院经审理认为,视频中二原告明显为未成年人,面部虽因佩戴口罩存在部分遮挡,但是并未完全丧失可识别性,二原告的同学以及亲友等仍可以通过视频所展示的外部形象信息(含脸部)识别出二原告,因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于二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乙某1、乙某2、乙某3发布视频时以“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对二原告进行评价并不妥当且视频广泛传播,引发网民广泛讨论乃至侮辱谩骂二原告,因此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二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于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合理支出。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乙某1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已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易做出具有争议的行为。在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时,要注意所采取的方式,不管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谴责,还是出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善目的,均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肆意使用、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贬损性言论评价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的损害。
一般公众也应当提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尤其要注意网络传播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扩大性、持续性的伤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保持冷静客观,不盲从跟风,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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