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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19日,法释[199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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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机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江西江州造船厂撤销权纠纷管辖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请求撤销船舶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当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撤销权之诉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机公司以其享有对江州船厂的到期债权,以及江州船厂向湖北国展公司转让本案所涉A453号船舶所有权对中机公司造成损害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该院于2002年6月11日以(2002)武海法宁告字第1号裁定认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故裁定对中机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中机公司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驳回江州船厂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江州船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祝铭山主编:《管辖权争议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请求撤销船舶转让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案件以及撤销权的案件分别属于哪类法院管辖。具体地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作出说明:

(一)并非所有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案件均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江州船厂在本案中提出,本案所涉及的A453船舶已经经武汉海事法院认定为湖北国展所有,则本案就应该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7款的规定“因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即法释[2001J27号中第14条的规定“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及第38条“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

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我们认为本案中的中机公司只是要求撤销江州船厂与湖北国展的船舶转让行为,并没有涉及要求确认A453船舶的所有权,则本案不能视为是因为船舶所有权及相关权能而发生的纠纷。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中也没有明确地规定涉及船舶转让关系的撤销权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既然“特殊法”没有规定,自然也就不适用“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所以涉及船舶转让关系的撤销权纠纷,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并非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撤销权之诉的管辖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本案中机公司请求撤销江州造船厂的船舶转让行为,其提起的是撤销权之诉。我们知道所谓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所以本案审理管辖权问题的诉讼标的是一般撤销权纠纷,船舶只是本案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物,本案并非以直接涉及船舶物权及相关权能为诉讼标的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本案中船舶转让行为是否存在,船舶是否属于江州船厂所有,以及船舶转让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债权人中机公司的利益,都有待于法院在实体审理中认定,与本案程序审理无关。所以•江西高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孔玲、刘玉莲:《中机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江西江州造船厂撤销权纠纷管辖异议案》,载祝铭山主编:《管辖权争议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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