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事人购买宅基地建房,其户籍不在涉案房屋所在地村组,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安置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某忠,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高。

再审申请人贺某忠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沙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行终6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贺某忠申请再审称,其房屋始建于2004年,使用涉案**村组的同意,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对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贺某忠以征收部门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贺某忠购买宅基地建房,其户籍不在涉案房屋所在地村组,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贺某忠的房屋2018年被征收后,征收部门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对案涉房屋补偿进行专户储存;贺某忠针对《限期腾地决定书》提起诉讼,生效判决已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一审法院驳回贺某忠的安置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贺某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某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绍华

审 判 员 蔚 强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耿丹阳

ABOUT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征地拆迁业务,我们配备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具备丰富的经验。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及丁汉忠案件等多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入选2014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丁汉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强拆导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成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联系电话:010-64252899、手机(微信):13601297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