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658
日常生活中,基于朋友关系、亲属关系,互相借款是非常常见的,但如果是将信用卡套现后又出借给了他人,出借的款项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近日,莱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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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被告李某通过微信与原告张某联系,李某称借用张某信用卡中金额,用于倒还信用卡,并承诺当场还清,同时给予原告张某相应报酬。2023年11月25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家楼下,通过刷自己信用卡套现75000元,并将该资金转至被告李某指定账户,后李某分2笔归还张某13500元和500元。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李某催要剩余款项,被告均未还款。原告向莱阳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李某未履行承诺为由,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借款6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套现款项后再出借的,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贷的资金系金融机构贷款,属于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情形。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虽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通过刷取原告信用卡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该款项。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信用证明,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亲属、朋友等关系,借用钱款较为常见,但出借的款项不能通过信用卡套现或是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该行为不仅是无效的,也会给出借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作为出借人仍需承担信用卡套现、金融机构贷款的还款责任。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并不规范,借条等债权凭证应据实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山东高法、烟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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